城建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建立和完善城建檔案信息網絡,將城建信息納入收集範圍,及時收集、接收、儲存和整理。
城建檔案館(室)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通過預算安排。第六條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重視本系統的城建檔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統的城建檔案管理制度。第七條城建檔案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城建檔案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壹)各類城建工程檔案:
1.工業和民用建築項目;
2.市政基礎設施項目;
3.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4.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5.園林建設和景區建設項目;
6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
7.城市防洪和抗震工程;
8.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軍民兩用建設工程檔案中,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外,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及相關隱蔽工程位置圖。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檔案。
(三)城建系統各專業管理單位(包括城市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產管理等單位)形成的業務和技術檔案。
(四)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科研成果和史料。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建檔案。
前款所稱接收和管理的檔案材料的具體範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檔案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規定。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收集、整理,並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建設單位移交的檔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檔案包括工程前期、施工和竣工時應當歸檔保存的文件材料。項目前期的管理文件和資料可移交復印。
跨行政區域建設項目形成的檔案,由上壹級城建檔案機構接收。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履行移交城建檔案的義務。第十壹條列入城建檔案機構接收檔案範圍的工程,應當由城建檔案機構按照建設工程聯合驗收的規定進行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機構提交壹套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項目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的城建檔案,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外,還應當做好整理、歸檔和利用工作,並由本單位的綜合檔案管理機構集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