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各類印章的管理,規範印章的使用,保障我行日常工作和行政執法的有效開展,樹立執法機關的良好形象,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壹、印章的種類
(壹)單位印章:
1.本局使用的印章。
2.內部機構印章。
3.發送單位蓋章。
4.機構的印章。
5.社會組織印章。
6.議事協調機構印章。
(2)局領導個人印章:刻有局領導姓名的印章。
二、印章刻制
(壹)印章的刻制由局辦公室統壹辦理,並設專冊登記。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換印章。
(二)經上級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印章的刻制,由印刷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根據印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印章的內容、規格和式樣,經局領導批準後刻制。
(三)更換印章,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後刻制。
(4)遺失印章補辦的,由辦公室出具重新刻制印章的證明,附聲明該印章作廢的報紙,並到原審批機關辦理重新刻制印章手續。
(五)辦公室憑刻章批準文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印章。
(六)印章刻制,由辦公室啟用簽發。如果印章被更換,原印章必須歸還辦公室保存或銷毀。
(七)各單位領取印章時,必須履行登記手續,辦理交接和領取手續。
第三,印章的保管
(壹)本局印章由辦公室主任或其指定人員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使用。
(二)各單位的印章(包括議事協調機構印章和各種專用印章)由單位負責人管理。
(三)社會團體的印章由各團體根據章程指定專人管理。財務印章由局財務審計科指定專人管理。
(4)印章應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如有異常,應及時向領導及相關部門匯報,以便處理。印章如有遺失,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
四、印章的使用範圍
(1)“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印章的使用。
1,以黨組名義下發的公文。
2.以黨組名義審計的各種審計表格。
3.以黨組名義頒發的各種獎狀和證書。
4、其他需要加蓋當事人印章的。
(2)使用“中國敦煌工商行政管理局委員會”的印章。
1,以局黨委名義下發的公文。
2、以局黨委名義審核各類審核表。
3.以局黨委名義頒發的各種獎狀和證書。
4、其他需要蓋黨委印章的。
(3)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
1,以本局名義下發的正式文件和聯合文件。
2、案件處理決定、行政復議及各種處理文書。
3、以局名義報送的各類報表。
4.營業執照和印章。
5.以我局名義頒發的各種證書和獎項。
6.以我局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外出考察的合同、協議、委托書、介紹信。
7、出國審批表、政府采購審核表、資金審批等日常政治工作。
8.其他需要加蓋本局印章的印章。
(四)局領導個人印章的使用。
1,適用於企業的設立登記審查。
2、適用壹般程序的處罰審核(由法規司審核)。
3、批準黨支部發展新黨員。
4.局檢專用章(限局長個人印章)。
5.其他需要局領導蓋章的。
(5)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使用。
以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正式文件及相關文件。
(六)各部門和有關單位印章的使用情況。
以部門或單位名義向分管領導報送的文件,如請示、報告、工作計劃、總結、報表等。
(七)財務專用章的使用
以本單位名義出具的與收入、支出有關的票據、支票和賬簿。
動詞 (verb的縮寫)印章的使用
(1)嚴格使用印章審批制度。除有存根的介紹信和局領導簽發的印章外,不需要登記。其他事項的印章,經辦人應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送局領導或相關部門審批簽發後,方可到辦公室加蓋公章。
1.使用本局印章需根據授權經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局的營業執照、報表、文件、處罰決定書等應打印,負責印章的人員應審核領導簽字後方可直接打印。其他證件、資料、相關文件的印制,應經局領導或授權部門負責人審批,並登記好用。
工商所(分局)的印章應當在委托的權限範圍內使用。
2.印章必須與簽名壹致。如果“張岱”壹詞屬於“張岱”的性質,則應予以標明。
3、使用領導的個人印章,須經局領導本人同意。
4、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必要時由局領導簽發請示。
5.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印章的使用,須經部門或單位領導批準。
(二)印章的使用應在印章保管室內,嚴禁攜帶公章外出使用;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表格、空白票據上加蓋公章。因工作確需加蓋空白印章或辦理公文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執行:
1.指定專人負責此項管理,填寫發放時履行審批手續。
2、必須有分管領導的批準。
3、需要有具體的格式來標明用途,除了這個用途,不能用於其他用途。
(三)單位印章用紅色墨水印制,案件印章用藍色墨水印制。打印時,字組要正確,圖形要清晰,嚴格按照加蓋印章的方式進行打印。簽名必須與印章壹致。如果是印章,應標明“(印章)”。
(四)印刷所有權拒絕下列情況:
1,審批單未經部門領導、局領導或授權審批的相關部門領導審核。
2.印章的內容不屬於印章的使用範圍。
3.在空白介紹信或空白票據上蓋章。
4.印章經辦人不是本單位員工,而是臨時工或聘用的外地人。
(五)除局辦公室外,其他部門的印章不準用於對外聯系處理行政性和事務性公務,應加蓋專用章。
(六)如需加蓋局印章,必須先經局分管領導簽字,由經辦人在局辦公室辦理。
六、印章管理
(壹)印章應由專人管理,妥善保管。因特殊情況外出,印章管理人員必須將印章交由辦公室領導或領導指定的人員臨時保管和使用,並做好交接手續。臨時保管人應當履行印章管理員的職責。
(二)辦公室有權監督印章的使用。
1,任何人不得利用掌管印章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
2.使用印章時要堅持原則,嚴格執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使用印章。
3、辦公室定期檢查各部門及相關單位印章的使用情況。
4、封存要有安全防範措施,謹防丟失和被盜。印章如有遺失,應立即向局領導和公安部門報告,並以報紙或信件形式通知有關單位,聲明遺失期間加蓋遺失印章的任何證件無效。
七。封條的銷毀
(壹)因機構變更,辦公室應及時收回原印章,並辦理交接手續。
(二)印章因磨損需要重新刻制的,由辦公室出具證明,經主任批準並歸還損壞的印章後,方可更換。
(三)辦公室統壹印章停止使用或經局領導批準,由兩人以上銷毀,並做好歸檔和登記工作。
八、對丟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單位或局領導個人印章的,對有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九、辦公室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實施。
希望以上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