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國家指定的其他媒體發布。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第十七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投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地點和期限;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地點和時間;
(5)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
(6)對招標人資質等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