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統治者立國之初,暫用大明律。順治二年(1645),以“詳解法條,參與舉國體制,加大傷害劑量,等待雲平”為指導思想,制定了法典。三年(1646)制定,定名為《大清律集附則》,頒布全國。十三年補發全文。康熙二十八年(1689),康熙十八年編纂的現行規則附於法。雍正元年(1723)續修,三年完成,五年頒布。乾隆五年(1740),更名為《大清律例》,俗稱《大清律例》。乾隆十壹年,條例定制為“五年小修,十年大修”。以後雖有修改,但主要是增減附在法律上的規定,法律文本變化不大。直到宣彤二年頒布《大清現行刑法》(1910),才在中國大陸廢止。但真正廢除是在1972。65438年至0842年,香港被清政府劃入英國殖民地。但雙方簽訂的條約規定,香港的法律仍依照清朝的法律,這壹規定直到1972以後才被完全廢除。到了這個時候,清朝的法律才真正徹底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