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外文作品是否涉嫌侵權:在新聞報道等作品中,經常會出現編譯外文作品的情況。
所謂編譯,通常是指使用原作者姓名但未經授權。壹般包括兩種情況,
壹種是只選取外文作品的部分內容進行翻譯,不增加譯文本身的創作;
另壹種是在選擇外文作品進行翻譯的同時,也增加了譯者自己創作的內容。
無論哪種情況,都可能構成對外文作品的侵權。
第壹種情況屬於剪輯,即摘抄原作的壹部分進行翻譯,構成對作品的侵權。
第二種,雖然增加了譯者自己的內容,但仍然大量使用原著,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也構成侵權。如果不註明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那麽無論是哪種匯編,都會涉及侵犯原著作權人的署名權。
第二,如何確定外語作品的版權保護期限
近年來,因確定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而引發糾紛的案例很多。很多出版單位也為此困擾。對於版權保護的期限,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保護期與《伯爾尼公約》規定的相同,壹般為作者生死後50年。有些國家規定了更長的保護期,如美國和歐盟成員國,將保護期延長至作者生前加死後70年,這也符合《伯爾尼公約》。
至於保護期不同的國家之間如何相互確定保護期,《伯爾尼公約》規定的原則是,除非該國另有規定,保護期應根據被請求國的法律規定確定。
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與任何其他國家就版權保護條款簽署互惠協議。根據上述原則,翻譯出版外文作品時,如果來自公約成員國的保護期長於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則應按照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計算,即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對於多余的,中國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