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於2016年2月25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2006年2月25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中醫藥服務
第三章中醫藥的保護和發展
第四章中醫藥人才培養
第五章中醫藥科學研究
第六章中醫傳承與文化傳播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繼承和發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中醫藥,是指中國各民族醫藥,包括漢族醫藥和少數民族醫藥,是反映中國人民對生命、健康和疾病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技術方法的醫藥體系。
規則三。中醫藥是中國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中國醫療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中醫藥發展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推動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
國家鼓勵中醫和西醫互相學習,互相補充,協調發展,發揮各自優勢,促進中西醫結合。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促進中醫藥事業整體發展。
第五條?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中醫藥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
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事業。
第七條?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發展需要的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培養中醫藥人才。
第八條?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應用,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國家支持中醫藥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中醫藥在國際上的傳播和應用。
第十條?對中醫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