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中有管轄約定的,沒有約定的,可以向出借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借貸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沒有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貨幣接受方所在地。其中“接受方”是出借人,即出借人可以代替其起訴借款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五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