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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每月開票不征稅。

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申報,月發票金額不超過65438+萬的,可免征增值稅及附加。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季度發票金額不超過30萬的,可免征增值稅及附加。有兩點需要說明。

1.發票不能是不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金額是不含稅的收入,不是稅。

1.免稅:4月至今年年底免征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500萬以上納稅人需轉為壹般納稅人);業務為5%的,仍適用原規定每月金額不超過654.38+0.5萬(季度金額不超過45萬);

2.關於開票:業務為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享受免稅政策的,開具免稅發票;如有開具專用發票的需求,從今年4月起按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稅率將於今年3月底到期)。

3.關於申報:營業稅征收率為3%的小規模納稅人有兩種情況需要申報增值稅:

(1)月銷售總額不超過1.5萬元(季度銷售金額不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銷售額等項目在《增值稅及附加稅額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征銷售額》或《銷售額不達起征點》相關欄目填寫。沒有其他免稅項目的,無需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表》;

(2)月銷售總額超過654.38+0.5萬元(季度銷售總額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等項目的銷售總額在《增值稅及附加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免稅銷售”欄和《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的相應欄填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

無效的,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付款人開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時開具。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