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古籍善本 - 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成都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物保護管理,促進世界文化名城建設,發展天府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四川省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和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物包括:

(壹)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或者體現天府文化核心內涵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

(二)近代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歷史價值的重要史跡、實物和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不同時期的珍貴藝術品和工藝美術品;

(四)不同歷史時期的重要文獻資料,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五)反映歷史上各個時代、各民族的社會制度、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體現天府文化鮮明特色的代表性實物。第三條本市文物保護堅持保護優先、搶救優先、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努力促進天府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構建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開發和利用體系。第四條市文物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的文物保護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民間宗教、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城管、交通、水務、公園市容、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長效機制,組織制定和實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定期檢查和定期報告制度以及文物安全責任制度,建立並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安全責任清單。第七條市和區(市)縣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內的文物保護監督管理制度。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由批準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作出標誌,建立記錄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應當報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市和區(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根據轄區內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文物等級,負責制定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第八條鼓勵建立文物價值傳播和宣傳體系,將文物保護和利用常識納入中小學教育體系和幹部教育體系。鼓勵中小學校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開展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二章考古發掘第九條市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勘探、發掘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考古勘探、發掘審批手續。涉外考古發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考古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勘探和開采。第十條市和區(市)、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文物普查的基礎上,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劃定地下文物埋藏區和地下文物重點監控區。第十壹條在地下文物埋藏區、地下文物重點監控區建設新的供地項目,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土地入庫前向市文物部門申請辦理地下文物調查、勘探和發掘手續;其他用地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項目產生前向市文物部門申請地下文物調查、勘探、發掘,並憑文物調查、勘探、發掘竣工證明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在前款規定的區域外進行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會同市文物部門事先對工程範圍內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進行文物調查或者勘探。調查勘探中發現文物的,市文物部門應當在調查勘探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措施。第十二條配合建設工程進行文物調查和考古發掘,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具體征收範圍和標準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截留。第十三條在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和生產,保護現場,並向當地文物部門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發現重要文物,應當依法及時向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考古發掘單位及時清理發掘文物。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或者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