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開封古城範圍包括:東起公園路、東環北路,西至西環路,南至護城河,北至護城河範圍內的歷史城區,芬達禹王臺歷史風景區,北宋東京外城城墻遺址,大運河開封段遺址,胡明城大堤。第三條開封古城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環境,保持和延續開封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開封古城保護工作,將開封古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開封古城保護專項資金,並制定開封古城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
市資源規劃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開封古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市文化、廣播電視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工業和信息化、宗教、公安、民政、財政、林業、生態環境、交通、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杜松古城文化產業園管理委員會等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封古城的保護工作。
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開封古城的保護工作。第五條開封古城保護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審查開封古城保護的相關規劃;
(三)監督保護專項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組織編制和審查保護名錄和調整規劃;
(五)研究、論證和審查建設項目計劃;
(六)指導和協調處理保護工作中的重大突發事件;
(七)指導、協調、督促成員單位開展保護工作;
(八)與開封古城保護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六條開封古城保護專家咨詢委員會對開封古城保護規劃、保護名錄、建設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和評審,並提出決策建議。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依法參與開封古城的保護、利用和科學研究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開封古城的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開封古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開封古城保護整治規劃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市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歷史風貌、環境風貌等歷史區域保護規劃,開封古城控制性詳細規劃,開封古城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等。
涉及旅遊、環保、交通、市政、消防、水利、園林等方面的專項規劃。開封古城保護規劃應當與開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開封古城保護整治規劃相銜接。第九條開封古城保護規劃需要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應當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開封古城保護相關規劃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依法批準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交專項報告,經批準後方可編制修改規劃。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和備案程序進行審批和備案。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對開封古城保護對象實行名錄保護制度。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直接列入開封古城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
列入《開封古城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分門別類建立保護檔案,設置相應的保護標誌。第十二條開封古城重點保護下列對象:
(壹)開封古城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2)城市的中軸線;
(3)雙龍巷、書店街、馬道街等歷史文化街區;
(4)禦街中山路、鼓樓田字街區、寶鼎巷、華景巷、河南大學明倫校區、順河東大寺、芬達禹王臺等歷史景區;
(五)龍亭湖、包公湖、鐵塔湖、西北湖、陽光湖、環城墻和環城水系;
(六)劉胡同、省前街、省後街、朝陽胡同、南仁義胡同、北仁義胡同等傳統街巷;
(七)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遺址、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等。;
(八)歷史建築、名人故居、有價值的工業遺存、門樓、古橋、古井、古代石刻、牌坊等歷史文化遺跡和紀念設施;
(九)歷史街名、歷史地名、歷史建築名、老字號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十)古樹名木;
(十壹)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