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損害賠償的範圍是什麽?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和財產的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救援(保險)和人身傷亡救治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和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草等。
3。修理。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和設施應當修復並恢復原狀。恢復以原地為主,盡可能恢復原狀,即功能、形態、價值沒有太大變化。
4。折扣補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無法修復,需要折價賠償。貼現時,應計算原值、原值的新舊市場價和殘值等因素進行貼現補償。
5。牲畜受傷但未失去使用價值,應就地處理;喪失使用價值或因傷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補償。經雙方協商壹致,應以相同或相近種類和質量的實物進行補償。
損害賠償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分為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損害賠償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昭發。com提醒您,動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壹般地域管轄,壹般由造成動產損害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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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