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項目所在地的“中國公共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或省級電子招標投標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發布媒體”)發布。
省級電子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應與“中國招標投標服務平臺”連接,並按規定同步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體應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信息共享。
“中國公共招標投標服務平臺”應當采集和公開全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布媒體的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時維護和更新,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並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按要求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並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字。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照規定制作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