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再生資源回收包括以下範圍:
1,回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金屬、廢輪胎、廢塑料、廢紙、廢玻璃、廢油、廢家電、廢電腦等廢舊電子產品和辦公設備;
2、利用廢有色金屬、廢馬口鐵、廢感光材料、廢燈泡(管)加工或提煉彩色(稀有)金屬及其制品生產的;
3、利用廢舊家電、廢舊電腦等廢舊電子產品、廢舊電子元器件提取金屬(包括稀有和貴金屬)的非金屬及其制品;
二、再生資源回收需要哪些文件:
1.個人資料(身份證、法人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復印件、居住地址及聯系電話);
2.註冊資本;
3.擬註冊的公司名稱;
法律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公安機關報告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扣留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並制作扣押清單。涉嫌贓物的物品,發現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經調查發現是贓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的全過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汙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流動和定點回收的方式。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和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