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包括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2)簽名權。(3)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五)復制權。(6)發行權。(7)租賃權。(八)展示權。(九)執行權。(10)展示權。(十壹)轉播權。(十二)通過網絡傳播信息的權利。(13)電影拍攝權。(十四)改編權。(15)翻譯權。(16)集會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