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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具有重大歷史、科學、文化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城市、名鎮、名村、名街區。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和管理。第四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科學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編制和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規劃和詳細保護規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工作。第七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保護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普查、規劃和保護。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旅遊景區(點)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費用,專項用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程序報省直有關部門批準。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保護。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第二章認定和撤銷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城市、鎮、村、街區,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

(壹)古代區域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或者交通、軍事遺址保存了許多歷史文化實物和遺跡,或者近代重大歷史事件後仍有大量文物;

(二)有壹定數量保存完好的具有較高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保存壹定數量的具有學術、歷史、藝術價值的民族民間壁畫、雕塑或者碑刻、楹聯;

(三)在當地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民族文化傳統較為完整、具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築、設施、標誌和特定場所,或者在歷史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影響較大的傳統工藝;

(四)保存老城區內具有較高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街巷、民居、寺廟、教堂,或者體現城市、城鎮、鄉村、街區內涵的紀念設施,以及經認定並公布的優秀建築;

(五)具有鮮明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城鎮、村莊和街區。

申報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至少要有壹條歷史文化街區。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當地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資源的調查和評估,確定其資源狀況、特色和價值,有條件的及時保護,並按照程序申報。

不具備申報條件的,上級人民政府規劃(建設)和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議或者督促下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申報。第十壹條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歷史沿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說明;

(三)反映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音像資料;

(四)保護範圍及其說明;

(五)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的名錄及其位置示意圖;

(6)保護目標和要求;

(七)有關專家的意見。第十二條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的申報,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州(市)人民政府批準,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