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密人員的崗位要求,應當接受崗前審查和崗位培訓,並簽訂保密承諾書。
涉密人員上崗應經過嚴格審查。機關、單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根據涉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評審內容主要包括:國籍、政治立場、個人品行、學習經歷、工作經歷、個人及家庭基本情況、實際表現、主要社會關系、與國(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的交往情況等。
涉密人員應當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訓。機關單位在聘任、聘用涉密人員時,必須堅持崗前培訓,應當根據工作性質、涉密崗位範圍和特點,結合工作實際需要,對擬聘任、聘用的涉密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崗前保密教育和培訓。
保密人員上崗時應簽署保密承諾書。上崗前簽訂保密承諾書對增強涉密人員的保密意識、強化保密責任具有重要意義。保密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了解並遵守各項保密制度,知曉並履行保密義務,自願接受保密審查,承擔法律責任。
機關單位要把保密承諾書的簽訂和管理作為壹項經常性工作,建立健全保密承諾書的長效管理機制。同時,根據工作實際,根據保密事項和保密人員的保密程度,可適當補充相關內容或組織專門的保密承諾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