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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巍山彜族回族自治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條例(2006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巍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名城)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並結合巍山彜族回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名城保護範圍:

(壹)縣城古城區內的明清古城、棋盤街格局、古建築和傳統民居;

(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

(3)韋寶山風景區。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實行統壹領導、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並將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名城的規劃、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名城的保護和管理。文化、國土資源、民族宗教、旅遊、林業、工商、衛生、交通、廣播電視、公安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協同做好名城保護和管理工作。

名城保護範圍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名城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用於名城的保護、管理和建設。

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的來源:

(壹)財政撥款;

(二)風景資源保護費;

(三)社會救助和捐贈;

(四)其他收入。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名城宣傳工作,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搶救、發掘、收集、整理和研究。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名城保護、管理和利用,對在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名城保護規劃第八條名城保護規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名城保護規劃的變更和調整應當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並按規定報批。經批準的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設必須符合名城保護規劃。

需要在名城保護範圍內進行維修、拆除、改建和新建房屋等設施的單位和居民,必須向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第十條對名城景觀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和周邊小流域開發項目,其規劃選址和建設方案必須經市保護管理委員會登記,並組織論證。只有證明可行,才能進入審批程序。第十壹條規劃中確定為重點保護的傳統民居、建築物、構築物及相關設施應當實行掛牌保護,其產權轉讓應當報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未列入名城保護規劃的體現傳統風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和建築,由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發掘;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實行規劃控制。第十三條名城保護範圍內不符合名城保護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依法逐步改造、搬遷或者拆除。

拆遷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者安置;搬遷、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予補償和安置。第三章古城區保護第十四條古城區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傳統風貌協調區。

重點保護範圍:衛城東路、華興街以西,衛城西路以東,衛城南路以北,文學街以南。

傳統風貌協調區範圍:重點保護區外,東至丁香村、石龍山腳,西至大圍南過境幹道,北至小河橋河,南至蔡陽河。第十五條古城的城市功能是居住和發展文化、商業、旅遊,註重發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產業。第十六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建築物的維修改造高度不得超過8.5米,其中月華街、日升街、四方街、北街、南街兩側100米範圍內的建築物和文廟街坊內的建築物應當修復如初,高度不得超過6米。第十七條古城重點保護區內的居民必須履行衛生責任區內的清掃保潔義務。

禁止在古城重點保護區內占用道路、堆放物品。確需堆放的,必須報自治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古城重點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挖掘街道、路燈、垃圾桶、廣告牌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修建太陽能設施、屋頂水箱、水塔、煙囪、電視塔、通信塔等與古城風貌不協調的構築物;

(三)建設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立面裝飾和廣告牌;

(四)破壞公共綠地、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

(五)向街道傾倒廢水、隨地吐痰、亂扔垃圾、飼養寵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