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級專項資金按照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如本管理辦法沒有具體規定。
(2)學校各部門根據學校正式下達的專項資金計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編制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後,報財務部備案。財政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壹上報。年度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三)經審批下達的項目支出預算,必須嚴格執行,壹般不得調整,因特殊原因必須調整的,應按項目預算審批程序報批。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不得超出項目審批範圍。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年內增加項目、變更或取消項目或改變經費用途的,須報學校研究決定,經校領導批準後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批準後,財務策劃師可以對預算進行調整。
(五)專項資金涉及的設備采購、維修、基建項目等,應按規定納入政府采購或學校招標計劃管理。大中修和基建項目前期按合同支付,余款待審計部門出具決算審計後辦理。
(六)項目完成後,需要審計的項目,必須提供審計報告。當年未完成的項目應說明執行情況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