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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商鞅,壹個愛國的人。公孫陽,因其在秦朝改革中的功績而被封為尚軍,也被稱為商鞅。他是先秦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壹,學習了李悝和吳起的法家理論和改革經驗。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後,熱衷於強秦,下令物色人才。商鞅帶著李悝的《法經》來到秦國,說秦孝公是個強國,得到了秦孝公的信任和支持。他被任命為常,主持變法。變法後,商鞅對秦國的法制進行了重大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變“法”為“法”,強調適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實施性。

商鞅變法以李悝的《國法經典》為基礎。根據秦國政治改革的實際需要,商鞅對《國法》進行了許多重要的補充,制定了新的秦律。首先在名稱上進行了改革:將“法”改為“法”,不僅僅是名稱上的改變,更是在《法學經典》的基礎上對封建法制的新發展。《說文》解釋說:“法律是平均分配的。”顯而易見,“均勻如水”的“法”被“均勻分布”的“法”所取代,強調了適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實施性。商鞅認為“國之亂,非其法之亂”,而是因為“法無定則必行”。所以商鞅強調了法的“均勻分布”。他在變法之初導演的《吊金搬木》的故事生動地說明了這壹思想。這是春秋末期以來新地主階級以“法”代“刑”思想的延續和發展。雖然它在法律制度發展史上的意義不能與前者相比。)

商鞅變法有其歷史依據。歷史發展到商鞅時代,從《法經》頒布至今已近百年。在此期間,朝鮮、趙、齊、楚等國都先後實行了政治改革,制定了新的法律。由於各國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階級力量的對比,改革的深度和廣度很不壹致,經歷的曲折也不盡相同。商鞅面對的是經濟政治狀況遠遠落後於其他諸侯國的秦國。奴隸主貴族勢力依然強大,國內局勢動蕩。“諸侯不如秦”的強大外部壓力,使秦國內部的階級矛盾進壹步復雜化和尖銳化。“在這樣壹個國家,政治改革和法律制度改革的實施必然要求更加強調適用法律的普遍性和法律的實施。所以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各國壹次徹底的、全面的社會改革,效果最為顯著。

第二,主張重典治法,全面貫徹法家思想。

它是早期法家“事在法定”、“重刑輕罪”立法原則的延續和發展商鞅的明法,具體來說就是“焚詩寫法令”,即取締其他學派,尤其是儒家,以國家法律法令統壹人們的思想。同時,商鞅認為“立君之道,比勝法更廣。不要為了贏法律而急於強奸。強奸的根源比嚴刑峻法更深。”所謂“勝法”,就是專職法治;所謂重罰,就是輕罪重罰。

第壹,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學習宣傳。商鞅說:“為了法律,妳必須使自己明白什麽是容易的”,這樣“所有的人都知道應該避免什麽”,同時特別註意法律的宣傳。以確保法律的實施。在政治改革的過程中,要求壹切臣民,尤其是國家官員,都要學法,“懂法”,“為法設官”。學法律的人要“以史為鑒”。

第二,重刑輕罪。用嚴厲的刑罰清除改革的壹切障礙和阻礙,加強法律法令的威懾力。商鞅主張反對輕微犯罪。施加嚴厲的懲罰。《韓曙》記載“商君主之法,棄其骨灰於道者,必致尷尬”。對於在官道上倒垃圾這樣的小錯誤,他們會被處以臉上紋身的懲罰,對於其他罪行的懲罰之嚴厲可想而知。而且商鞅主張“刑罰是用來懲罰犯了罪的人”,他認為不可能通過對犯了罪的人施加刑罰來禁止犯罪。人要犯罪才會受到懲罰,大惡不為。所謂“刑罰是用來懲罰人的”,就是只根據犯罪故意的表達來懲罰人。其實就是根據人的思想傾向給他們定罪,而不是根據他們的行為來懲罰他們。這無疑是封建統治者無限擴大刑事鎮壓的理論依據,是“重刑輕罪”原則的進壹步發展。

第三,不可原諒。商鞅發展了早期法家“刑無等級”的立法原則,不僅否定了奴隸主和貴族的法律特權。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奴隸制傳統,即使是過去為封建國家立功、有本事的人觸犯了法律,也絕不寬恕、不原諒。在商鞅看來,法律既然是“公共的”,代表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就應該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普遍適用的價值,任何社會成員都不能例外。他說:“所謂‘壹罰’,沒有等級之分。從香清將軍到庶人博士,都有違抗國王命令,違反國家禁令,亂停亂放的人,都是死罪。功在前,敗在後,不為失刑,善在前,過在後,不為失法。忠臣孝子都有過,壹定要被數字(規律)打破。守法守職者,為不能行王法者,罪不赦,刑為三族。”不管職位有多高,不管功勞有多大,不管以前做過多少好事,不管社會聲譽有多好,不管是不是在職官員,只要犯了罪,都要依法懲處。如果他們應該被處死,那些“失去三個家庭”的人就是“失去三個家庭”。但是在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這個系統是不可能實現的。

第四,獎勵漢奸。為了更有效地禁止強奸,保證統治秩序的穩定,商鞅在變法過程中多次頒布法律,鼓勵臣民相互合謀。商鞅明確規定:“不告賣國賊者斬首,告賣國賊者賞以斬首。賣國賊與敵同罰。”而且規定官員觸犯法律,明知而不告訴,要嚴懲;漢奸不僅自己免罪,還可以繼承漢奸的所有官銜和財產,不分等級。

第五,戊戌變法期間,商鞅廣泛實行同坐制。如果鄰居坐在壹起,為什麽要十家五口?有控告和偷竊的相互責任,也有軍人、職責和家庭的責任。這些左聯制度最大限度地把危害國家的各種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對維護國內社會秩序、確保政權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獎勵耕田戰爭,剝奪舊貴族特權,用法律手段推動“富民強兵”的措施。

農戰立法是商鞅法制改革的壹個重要方面。關於耕田的獎勵,商鞅規定,積極耕種、織布者,由法律免除強迫勞動的負擔,余糧可捐買官銜。棄農經商,因懶致貧者,罰為官婢。為了充分發揮新興地主階級的農民家庭工業的勞動者的潛力,《戶令》還規定,“凡有兩個以上男子的,不論其差異,壹律加倍給與。”關於戰爭中的獎勵立法,頒布了《軍銜法》,規定對有貢獻的人,應根據其功績授予騎士爵位。凡是砍頭的敵人,都要升軍銜,投降敵人和漢奸的要嚴懲。

商鞅的法制改革是在激烈的階級鬥爭中進行的。為了克服舊勢力的阻力,保證改革後的法制順利實施,商鞅頒布了許多法令,剝奪奴隸主和貴族的世襲特權。在這方面的立法中最重要的是廢除舊的石清侍祿制度,並根據軍事功績授予爵士頭銜。除宗室外,沒有服兵役的,取消貴族和貴族身份,有兵役的,予以榮譽。沒有服兵役的人,雖然富有,卻無法超越體制,嚴重打擊了奴隸主的貴族權力。同時廢除分封制,普遍實行郡縣制,在制度上徹底廢除舊貴族對政權的壟斷權,從而建立和加強了封建中央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