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六條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拍賣的時間和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的時間和地點;
(四)申辦手續;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