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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初刑事制度改革的內容及其影響

漢初刑罰制度改革的內容是廢除壹些殘酷的刑罰,確定責任標準。影響是使中國古代的刑事制度從野蠻階段步入更加文明的階段。

引發這場改革的導火索是“緹縈救父”事件。文帝感受到他的美德和孝心,在十三年寫了壹封信,廢除體罰,並開始改革刑罰制度。它的計劃是:誰完蛋了,作為壹個城市就完蛋了;當妳是和尚,鑷子是程丹;當了和尚,就三百;左腳趾被切掉就要500塊,右腳趾被切掉就棄之不用。景帝即位後,頒布了兩道詔令,減少詔令的數量,並規定了刑具的規格、要處罰的部位,以及執行中不得更改任何人。

秦律以身高來確定刑事責任能力,而漢代不以身高來確定刑事責任能力,而是以年齡來確定。這壹變化使刑事責任能力制度更加科學。漢代的法律規定了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和最高年齡,對低於最低年齡犯罪的未成年人壹般不負刑事責任。超過最高責任年齡的老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體現了“老有所養”的仁愛精神。

改革評估:

漢初刑罰制度的改革在中國刑罰發展史上有著巨大的貢獻。秦代刑罰制度具有明顯的過渡性,肉刑與各種自由刑並存,自由刑不規範,缺乏合理的步驟。文景帝廢除體罰順應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雖然在罪犯改造的過程中,有些地方出現了壹些反復甚至倒退,但這些畢竟都是支流。

肉刑的廢除,使中國古代的懲罰方式從野蠻、殘忍變得相對文明。川端康成時期的刑罰制度改革不僅廢除了鞭笞等體罰,而且建立了以監禁和鞭笞為主體的封建刑罰制度。從此,作為早期刑罰體系主要特征的體罰不再是懲罰的對象,殘酷的體罰方式在觀念上也不再被接受。在封建刑罰體系中,監禁和鞭笞開始成為刑罰的主體,並不斷完善和系統化。

文帝、景帝及以後各朝代的刑罰制度經歷了多次變革,最終形成了隋唐時期中國的封建五刑制。可以說,文景時期的刑事制度改革是中國古代法律超越野蠻走向文明的裏程碑。漢初刑罰制度的改革不僅對當時的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且維護了統治,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對後世乃至中國現在的刑罰制度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