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習情況
65438+1987年9月5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7月5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第壹次修訂。
根據20165438+2006年10月7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十二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0年6月20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法律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範檔案收集整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服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制定本法。
第二條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堅持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將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政府預算,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會各界利用。
第五條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並依法享有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方面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推動檔案科技進步。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檔案意識。
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的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國家檔案部門主管全國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建設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中央國家機關根據檔案管理的需要,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本系統的檔案工作。
第十條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檔案。
第十壹條國家加強檔案工作的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
檔案工作者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依法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下列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應當納入歸檔範圍:
(壹)反映機關和組織的演變及其主要職能和活動;
(二)反映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要研發、建設、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維護國有企事業單位權益和職工權益;
(三)反映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城鄉社區治理和服務活動;
(四)反映歷史上各個時期的國家治理活動、經濟技術發展、社會歷史風貌、文化習俗和生態環境;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備案的。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應當按照前款第(二)項所列範圍保管本單位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應當歸檔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允許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移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檔案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檔案應當按照檔案利用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發生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並等情況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檔案館移交。
第十七條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移交的檔案,也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寄存等方式收集檔案。
第十八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的文物、文獻資料,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由上述單位管理。
檔案館和前款所列單位應當在利用檔案方面相互合作,交換復制品、副本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
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館和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方便檔案的利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適合檔案保管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依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檔案保存價值的鑒定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方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
禁止篡改、銷毀或偽造檔案。禁止未經授權銷毀文件。
第二十二條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采取措施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購買或者征用。
前款所列檔案可以由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寄存或者移交。嚴禁向外國人或外國組織出售或贈送。
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由國家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禁止買賣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事業單位資產移交時,移交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
檔案復制件的交換和移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檔案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整理、保管、開發利用、數字化等服務的,應當與有資質的檔案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約定服務範圍、質量和技術標準,並對受托方進行監督。
受托人應當建立檔案服務管理制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輸、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國家檔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相關檔案的工作機制。
檔案館應當加強對應急活動相關檔案的研究、整理、開發和利用,為應急活動提供文獻參考和決策支持。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檔案館向社會開放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保存二十五年。經濟、教育、科技、文化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時間不超過二十五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25年以上。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八條檔案館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利用創造條件,簡化程序,提供便利。
有合法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對不按規定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檔案利用涉及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檔案。
第三十條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移交單位* * *負責。未移交圖書館的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保管單位負責,移交時應附具意見。
第三十壹條向檔案館移交、捐贈或者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優先利用檔案,並可以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予以支持並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公布。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有權公布。
檔案的公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檔案館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為國家機關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開展相關問題的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檔案館要配備研究人員,加強檔案的研究和整理,有計劃地組織檔案材料的編輯出版,分範圍發放。
檔案研究人員在研究和整理檔案時,應遵守檔案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檔案館開發利用檔案,通過專題展覽、公開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傳承和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增強文化自信,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五章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保障電子檔案、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成果等檔案數字資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采取措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並與辦公自動化系統和業務系統相銜接。
第三十七條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範、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電子形式的憑證。
電子檔案管理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如果已經數字化,原始檔案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或者存儲介質向檔案館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文件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檔案館可以異地備份和保存重要的電子文件。
第四十條檔案館負責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有條件的檔案館應建設數字檔案館。
第四十壹條國家推進檔案信息資源服務平臺建設,促進檔案數字資源跨地區、跨部門利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檔案主管部門依照檔案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進行下列檢查:
(壹)落實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檔案利用、設施設備配置情況;
(3)檔案人員的管理;
(四)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5)檔案信息化建設與信息安全;
(六)對下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三條檔案主管部門根據違法線索實施檢查時,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查看有關倉庫、設施設備,查閱有關資料,詢問有關人員,記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條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發現本單位存在檔案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檔案安全隱患。遇有檔案損毀或者信息泄露的,應當及時向檔案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檔案部門發現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存在檔案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消除檔案安全隱患。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檔案違法行為。
接到報告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檔案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濫用職權謀取利益,不得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部門和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國家所有的檔案丟失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或者公布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五)向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出賣或者贈送檔案的;
(六)不按期歸檔或者移交檔案,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或者丟失,或者因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的;
(九)檔案安全事故發生後,不采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拒絕調查的;
(十)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或者丟失的。
第四十九條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檔案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或者個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違法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檔案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購買出售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運輸、郵寄、攜帶或者通過互聯網傳播禁止出境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的,由海關或者有關部門沒收,阻斷傳播,對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將沒收或封存的檔案或其副本移交檔案主管部門。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檔案工作,依照本法受中央軍事委員會管理。
第五十三條本法自2021 1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