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壹般人類勞動”,而“商品是用於交換的勞動產品”。也就是說,只有可以交換的勞動產品才有價值,才能通過交換產生剩余價值,才能每天產生我們所說的“經濟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出售國家所有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至於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沒有禁止出售,但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築物或者古建築,除博物館、保管場所或者遊覽場所外,可以作其他用途,並應當由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報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事實上,根據這壹條款,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是不能出售的。
這樣,問題就出來了:
問題1:即使館藏文物和國家不可移動文物不能買賣,也不是商品。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些不是商品的文物沒有價值,但它們還有“文物價值”嗎?它們還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麽這裏所說的價值是什麽?
問題二:既然館藏文物和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能作為商品進行交換,就沒有價值,不能產生經濟效益。那麽,為什麽八達嶺、十三陵、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故宮博物院等文物或博物館能夠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取得可觀的經濟效益呢?如果這些可移動或不可移動的文物沒有產生經濟效益,這些地方的經濟效益是什麽?
第二,在政治經濟學理論中,與“價值”密切相關的另壹個概念是“使用價值”。文物沒有價值。有沒有利用價值?
使用價值是指事物的可用性,以及事物滿足人的需求的效用。馬斯洛曾經把人的需求分為五種,簡而言之,可以分為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文物能滿足人們的需求嗎?是滿足人的物質需求還是精神需求?還是兩者都有?要理解這壹點,我們有必要對文物在最初和今天的作用做壹些研究。
我們今天所說的文物,在歷史上有壹定的作用,也就是有壹定的使用價值。壹般來說,文物分為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前者是字畫,後者是宮殿、寺廟、遺址。為了便於理解,我們也按照這種分類方法來分析文物的古今功能,即使用價值。
首先看不可移動文物: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生產、生活、居住的地方。比如銅綠山礦遺址,半坡遺址,故宮,還有壹些名人的故居。今天,這些建築的使用價值可分為兩種:壹種是繼續使用其原有功能作為生產、生活或居住場所,如崇禮民居建築;另壹種是向公眾開放文化景點或博物館,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類是祭壇和寺廟建築或宗教活動場所。如祠堂、天壇、白塔寺、白雲寺、大高軒堂等。今天,這些建築的使用價值可以分為三種。壹種是向公眾開放文化景點或博物館,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如祠堂、天壇等。另壹種是作為辦公或居民居住的壹些單位,如大高玄殿、摩訶寺等。三是仍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如廣濟寺、西皇寺等。
第三類是陵墓建築或古遺址。比如明十三陵、田義墓和金鐘渡的水關。這些建築,除了沒有修繕開放的,壹般都經過修繕,變成文化景點或博物館,滿足大眾的精神文化需求。
可移動文物也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武器、生產工具或生活工具,如鐵邊銅鈸、石磨等,主要用於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今天,雖然我們可以繼續把這些物品作為生產生活的工具,即滿足物質生活的需要,但實際上我們已經不可能按照它們原來的使用價值來使用,而應該把它們作為文物來研究當時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狀況,從藝術審美的角度去欣賞和研究。
第二類是宗教、祭祀、喪葬用品,如秦兵馬俑、司母戊鼎、佛像等。當初這類物品主要是用來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但時至今日,其原有的使用價值已不復存在,還被作為研究當時人類社會生產生活水平的見證者,從藝術審美的角度進行欣賞和研究。
第三類是原本作為藝術品生產的,比如字畫、瓶鑒等等。當時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精神審美需求而產生的,這個功能到今天也沒有改變。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壹,所謂“文物價值”是指文物的使用價值,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提到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也是指政治經濟學理論中的使用價值,而不是價值的概念。第二,除了單位或居民自用或仍作為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文物建築和不開放的以外,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在今天的使用價值都主要用於科學和歷史研究,用於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也就是我們日常所說的文物三大價值。
第三,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告訴我們,壹切有價值的商品都必須有使用價值,即商品必須有使用價值,但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不壹定是商品,只有交換才有價值。既然文物具有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價值,這種使用價值就有可能被交換並產生經濟效益。
今天,有許多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並用於交換的文化產品,如書籍、音像制品甚至網絡產品。值得註意的是,人們願意花錢購買書籍和音像制品,是因為他們願意通過交換獲得附著在紙和塑料光盤上的無形信息,以滿足他們的精神文化需求,而不僅僅是購買幾頁紙或塑料光盤。也就是說,由於附著在這些紙和光盤上的無形信息具有能夠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使用價值,人們才能有購買這些紙和光盤的欲望,完成交換過程。
從這裏的分析,可以得出文物的價值、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的結論。
人們願意購買參觀文物或博物館的門票,以滿足他們的精神和文化需求。人們花錢買的不是文物本身,而是附著在上面的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通過消費這些無形的信息,人們在精神上得到滿足。雖然文物本身並不作為交換的商品,但由於人們對文物所附著的歷史文化信息有審美、研究和了解的需求,他們也有交換或購買這些附著在文物上的歷史文化信息的欲望,這些附著在文物上的歷史文化信息就會成為商品進入市場進行交換,從而產生經濟效益。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八達嶺、十三陵、兵馬俑博物館、故宮博物院等文物和博物館所產生的巨大經濟效益,並不是通過出售文物而產生的,而是通過觀眾購買和消費附著在這些古建築和文物上的無形歷史文化信息而產生的。在這裏,文物本身只是壹個載體,因為它所附著的豐富的歷史文化信息,可以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進入流通領域,通過市場交換作為商品產生經濟效益。
還有壹個與文物價值相關的概念,就是文物資源。“文物就是資源”這個口號在文物系統提出了好幾年,最近受到質疑。這種懷疑恐怕主要源於壹些人打著“文物是資源”的幌子,無償使用文物,破壞性開發利用。
文物是資源嗎?我認為文物作為資源的定義是好的,但僅僅局限於“文物作為資源”是不夠的,因為這種表述不全面,容易造成歧義,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破壞文物資源。但是,說文物不是資源也是不對的。在對文物的認識上,兩種傾向都是不可接受的。
《辭海》對“資源”的定義是:“資產的來源壹般指自然財力”。美國經濟學家艾倫·蘭德爾在其《資源經濟學》中提出,資源可分為兩類:壹類是大自然賦予的自然資源,另壹類是人類社會中由人類勞動創造的各種資源。後者是人類自己通過勞動提供的資源。②程恩富在《文化經濟學通論》壹書中提出了“文化資源”的概念,認為“文化資源是人們用於或能夠用於文化生產或文化活動的各種資源。”"文化資源不僅指物質財富資源,也指精神財富資源."由此可見,資源是可以轉化為財富,產生價值的。所謂資源,既指已經產生的實際經濟效益,也指能夠產生但尚未產生的潛在經濟效益。換句話說,資源是壹個動態的概念,它的含義隨著人們對它的認識和利用而不斷發展。對於壹種物質來說,當人們還沒有意識到或完全意識到它的使用價值時,它可能就不會被使用,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永遠不會產生經濟效益。在古代,人們並不把石油當作壹種資源,但當人們意識到它的使用價值並廣泛使用它時,石油就成了壹種重要的資源。
根據對資源和文化資源概念的論述,結合以上對文物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分析,可以看出,文物是人們用於或可以用於文化生產或文化活動的壹種資源。這種資源不是指文物本身,而是指附著在文物上的歷史文化信息,從文物產生之日起就存在。文物是壹種特殊的資源,需要發掘和開發。當科技水平較低或人們對某些文物不了解,或由於種種原因不能開發利用時,這種文物資源只是資源,而不是資產;當它的開發不能給人們帶來壹定的經濟利益時,我們就不能把這種資源當成資產。我們說文物資源,並不是指文物資源必然成為資產,作為商品進入市場,而是指它們可能通過壹種特殊的形式成為資產,進入市場,產生經濟效益。這種特殊的形式就是把附著在文物上的各種無形信息帶入市場,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只有有意識地發掘和開發文物資源,才能產生經濟效益。
第五,我們來討論壹下附著在文物上的歷史文化信息的載體傳遞。
文物是歷史文化信息的載體,可以產生經濟效益,可以交換,可以產生價值。那麽,如果這些歷史文化信息附著在另壹個載體上,是否還能持續產生經濟效益?我們說,是的。
“非物質歷史文化信息”從文物中分離出來後,如果依靠紙質,可以做成目錄出售;根據磁介質的不同,可制成錄像帶、光盤和光盤;。也可以通過網絡傳播。這些目錄、視頻、CD、光盤甚至網絡上的圖像都能給生產商和銷售商帶來經濟利益。買家買的不是沒有任何內容的紙張、錄像帶、光盤,而是附著在這些載體上的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沒有這些“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這些媒體的制造者和銷售者就不可能獲得經濟利益。所以我們說“無形信息”所依賴的載體是可以轉移的,轉移後也可以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滿足人們的審美需求。因此,它能夠產生經濟效益,也就是說,“非物質歷史文化信息”從文物的原載體轉移到另壹個載體後,仍然具有使用價值,仍然可以被交換和產生價值。
但是,載體轉移後,“非物質歷史文化信息”會大大衰減。因此,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只能得到部分滿足。與依靠文物載體本身相比,對人的滿意度會降低,即“非物質歷史文化信息”的使用價值會降低,它所能創造的經濟效益也會降低。也就是說,這種“無形的歷史文化信息”會減少。壹個明顯的例子是:壹個文物景觀或文物即使是按照原作壹壹復制,其對遊客或觀眾的吸引力也會大打折扣,這也是壹些人造仿古景區不成功的原因。同時這也是為什麽博物館展品壹般都要求是原作,壹般不允許復制品。
文物資源的問題,只是討論文物的使用價值和獲得經濟利益的可能性,或者進入市場進行交換,成為商品,產生價值的可能性。接下來,我們討論文物資源的價值。
文物資源的利用價值在於滿足人們的精神需求。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可以使文物資源形成商品,產生價值。根據政治經濟學的理論,價值是指凝結在產品中的壹般人類勞動和消耗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從這個定義出發,文物資源的價值應該包括以下三個方面:壹是工人在建造壹座古建築或制作壹件器物(即今天的文物)時所付出的勞動;二是壹座古建築或壹件文物能保存至今,歷代人們為保護它付出的勞動;第三,今天,人們修復、維護或恢復文物的努力。這三個方面就是文物作為歷史文化信息載體形成時所需要的“壹般人類勞動”。
如果單純依靠這三個方面的“壹般人類勞動”,文物資源是不足以產生價值的。文物資源的價值還應該包括人們在開發文物資源時所付出的勞動。關於這壹點,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是文物和博物館為旅遊者和參觀者提供旅遊服務、展覽服務和講解服務,以滿足他們的精神文化需求,產生經濟效益,實現價值。其次是人們將“非物質歷史文化信息”從文物載體轉移到其他載體過程中的勞動,如制作文物目錄、音像制品等。
綜上所述,文物資源的價值包括“壹般人類勞動”的兩個方面,即文物資源形成過程中的“壹般人類勞動”和為開發文物資源而付出的“壹般人類勞動”,二者缺壹不可。沒有文物和博物館工作人員的工作,文物的無形信息就不能很好地展示給遊客和觀眾,不能得到遊客和觀眾的認可,也不能取得經濟效益。比如我們在野外觀看壹些文物,由於沒有人提供服務,沒有人售票,沒有人提供相關旅遊服務設施和制度的展示和講解,這些文物所蘊含的非物質歷史文化信息無法實現其價值。另壹方面,如果沒有文物和附著其上的“無形信息”,即使文物和博物館工作人員付出再多的勞動,也無法獲得預期的經濟效益。兩者相輔相成。
鑒於對“無形信息”、文物載體、載體轉移的理論探討,在我們目前從事的文物工作中,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要保護“無形信息”的原始載體,即文物。文物之於“無形信息”及其經濟價值,就像壹只會下金蛋的雞。隨著人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加,文物保護的意義更加重要,因為依靠它,可以成為第三產業、第四產業的重要支柱,可以產生難以想象的經濟效益。
第二,既然文物和依托文物的博物館可以通過勞動產生經濟效益,那麽文物和博物館就不能僅僅滿足於對公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等社會效益,而必須同時獲得經濟效益。基於這壹原理,文物和博物館實現經濟效益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
再次,既然“非物質信息”是可以傳遞的,那麽在保護文物的同時,壹定要重視對這種“非物質信息”載體傳遞的研究、開發和利用,從而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四,由於“無形信息”可以產生經濟利益,因此必須對其進行評估和保護。對文物及其所附著的“無形信息”進行評價和保護,是文物工作者面臨的壹項十分緊迫的任務,必須高度重視。
第五,要正確區分通過文物獲取經濟利益的兩個組成部分。既然從事“無形信息”轉讓的人(即從事文物目錄、音像制品、計算機、網絡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的人)能夠獲得經濟收入,而這部分收入是由兩部分組成的,即他們付出的勞動和“無形信息”所產生的價值,那麽這兩部分就必須加以區分。這些人從勞動中獲得的報酬可以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計算。扣除剩下的這部分,應該是“無形信息”產生的價值,這部分收入應該納入文物保護經費。區分這兩部分可以避免分配不公。有些單位和個人只是依托壹個好的文物景區開展工作,或者把壹些文物控制在手中。雖然他們付出的勞動不多,但也能獲得可觀的經濟收入,這並不等於他們付出了什麽。相反,他們沒有資金來修復和維護他們獲得了經濟利益的文物。從理論上講,這是侵吞壹部分“無形信息”所產生的價值,是不合理的收入。
在文物價值的問題上,也會出現很多相關的問題。比如古建築價值評估,有助於規範法律中“責令賠償損失”條款的執行,同時有助於研究制定吸引社會投資修復開發文物古建築的政策。對文物價值的研究也將有助於理清文物保護與旅遊發展的關系,為加強各方面的文物保護意識,加大文物保護投入提供又壹理論依據。對“歷史文化信息”載體傳遞的研究,有助於調動各方開發文化產品的積極性,也有助於深化文物無形資產保護的研究。
本文對文物價值的討論只是壹個初步的考慮,這個層面還有很多相關的問題,需要進行深入的專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