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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醫藥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中醫藥的傳承、創新和發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醫藥,是指我國各民族醫藥,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是反映我國人民對生命、健康和疾病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技術方法的醫藥體系。第三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將中醫藥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區域中醫藥發展,健全預防保健、疾病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中醫藥服務體系,完善管理體制和政策機制,傳承和發展川味中醫藥,促進中醫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醫藥宣傳機制,加大中醫藥文化宣傳力度,加強和規範中醫藥防治知識的傳播和普及。

每年65438+10月22日世界傳統醫藥日是四川中醫藥宣傳日。

中醫藥常識應當納入中小學健康教育課程和社會衛生知識宣傳範圍。第二章中醫服務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和布局中醫醫療機構,建立和完善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壹)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設置相應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

(二)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設置中醫科或中西醫結合科並配備中藥房,中醫床位和中西醫結合床位應占醫院床位總數的壹定比例;

(3)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中醫科,配備中藥房;

(四)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規範使用醫院名稱和臨床科室名稱。第八條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應當征求上壹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中醫醫療機構中醫人員占醫務人員總數的比例不得低於60%,主要提供中醫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有條件的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用和推廣中醫藥適宜技術。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高等、中等中醫醫院(學校)畢業生和取得中醫執業(藥學)資格的醫(藥)人員到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從事中醫藥工作。

建立農村基層中醫藥人員補償機制。第十壹條以學徒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過多年實踐取得醫學技能專長的,醫師資格考試的報名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具有高等學校或者中等學校中醫專業學歷,經考試取得中醫類別醫師資格的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以運用現代醫學診療技術開展醫療活動。在醫療活動中運用現代醫學診療技術,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和優勢。

鼓勵取得非中醫醫師資格的醫師學習、研究和應用中醫理論和診療技術,促進中醫傳承、創新和發展。

非中醫醫師和護理人員使用中醫適宜技術的處方權限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納入本地區重大疾病和傳染病防治體系,建立以中醫藥醫療機構和中醫藥防治機構為基礎的臨床治療、預防和保健融合機制。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控制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作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和中醫人員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和院前急救體系。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積極應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進行疾病預防控制。第十五條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或參與建設各類醫療聯合體,支持探索建立中醫醫療聯合體網絡。

中醫結合體內醫療機構,通過臨床教學、專業指導、教學查房、科學研究、項目合作等方式,提高基層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