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劃定風景名勝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和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的範圍,設立界標並向社會公布。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利用和統壹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協調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中需要協商解決的事項。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三山南山風景區風景資源和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風景資源和設施的行為。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對因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而被限制開發的區域進行補償。第二章規劃、保護和建設第七條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審批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和《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規劃,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查閱。第八條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參加涉及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及外圍保護地帶範圍的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聯合聽證,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聯合聽證。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根據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制定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工礦企業和村莊搬遷改造實施方案。
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景區和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修建損害視線走廊和景觀、汙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度假村以及與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已經建成的,應當按照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規劃,逐步遷出。第十壹條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管理制度。
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負有管理監督責任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規劃、管理、監督等行政職能委托給企業或者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規定,不得破壞風景名勝資源。第十二條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按下列要求保護風景名勝資源:
(壹)建立古建築、古墓葬、碑碣、石刻、遺址等文物檔案,劃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落實保護措施;
(二)劃定生態保護區,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態平衡;
(三)登記保護古樹名木;
(4)劃定膠北灘、膠東灘、正潤洲等區域濕地保護範圍,制定保護規劃;
(五)防治地質災害,整治滑坡,修復廢棄蕩口;
(六)加強對南山國家森林公園樹木的保護,督促林區有關單位訂立護林公約,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護林員。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取用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不得侵占、圈占、填埋或者堵塞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的水體和地表。
因景觀保護和利用需要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或者使用水體、水面的,由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論證,廣泛征求意見,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金山湖、回龍水庫、珍珠湖、梁雲河及相關水體的水質進行監測,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第十四條在三山南山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開山、采石、采礦、開荒、毀林、取土、私葬、建墳、建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蝕性物品的儲存設施;
(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塗寫、塗抹、懸掛、張貼影響景觀的物品;
(四)在核心景區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破壞環境衛生設施的;
(六)傾倒建築垃圾、廢土、廢渣、廢水和其他廢棄物;焚燒垃圾、垃圾等。;
(七)擅自獵捕野生動物和捕撈水生動植物;水域炸魚、毒魚、電魚;
(八)擅自攀爬、釘樹、挖根掘筍,擅自采摘花果;
(九)在禁養區養犬、釣魚、遊泳;
(十)焚燒、露天燒烤、拋撒火種;
(十壹)在森林防火區或者防火期內吸煙,在指定範圍外燒香、點蠟燭;
(十二)其他破壞風景資源和公共設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