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末在生產和儲存過程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首先,制粉的藥材要粉碎。壹般粉末應通過6號篩,小兒和外用粉末應通過7號篩。
二、粉末應幹燥、松散,混合均勻,顏色壹致。如果粉末中含有毒性、戲劇性或貴重的藥物,則應均勻混合,並用等增量制備法過篩。
三、用於深部組織創傷和潰瘍面的外用散劑,應在清潔無菌的環境中配制。
四、壹般粉末應密封貯存,含有揮發性藥物或吸潮性藥物的粉末應密封貯存。
同樣
取適量試樣,放在光滑的紙上,平攤約5cm < 2 >;,將其表面壓平,在明亮處觀察,應呈現均勻的顏色,無花紋和斑點。
應根據水分測定方法(附錄ⅸ h)測定試樣的水分含量。除非另有規定,否則不得超過9.0%。
裝載差異
單劑量和壹日劑量包裝中粉末裝量的差異限度應符合下表的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4年┼┼┼┼┼┼┼┼┼┼┼┼┼┼┼┼┼┼┼┼┼┼┼┼┼┼┼┼┼953-1.5g到6g│+7%-6g以上│+
檢驗方法
取10袋(瓶)供試品,分別稱取每袋(瓶)的內容物。與標註數量相比,每袋(瓶)重量不得超過限量2袋(瓶),無1袋(瓶)不得超過限量2倍。
未規定用量的外用粉劑和非單劑量的大包裝粉劑沒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