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官方網站消息,國家發改委《失信行為更正後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於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經第26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失信被糾正後信用信息恢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信用信息恢復,維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進壹步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制度和守信聯合懲戒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信用監管新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守信約束制度構建守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信用主體有權依法修復信用信息。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能修復的情況外,凡符合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規定申請信用信息修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修復,是指信用主體向認定失信行為的單位(以下簡稱“認定單位”)或者征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臺網站運營機構(以下簡稱“征集機構”)申請主動改善其信用狀況,由認定單位或者征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移除或者終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公示,是指征信機構整合相關信用信息並以信用主體名義記錄後,在信用網站上集中統壹公示依法可以公開的信息。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失信信息,是指列入國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對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辦法所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是指依據法律法規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制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