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行非法出版物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發行的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非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處罰,同時由發行單位註銷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發行未經合法確認的中小學教科書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規定發行進口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發行的出版物,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發行內部數據出版物;
(二)將出版物總發行權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給沒有總發行權的單位的;
(三)向非出版物出版發行單位進貨;
(四)出版單位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五)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地點的。
(六)參與銷售書號、刊號和版號;
(七)出售、出借、出租或者轉讓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八)未按規定履行審核登記手續的;
(九)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
(十)設立出版物出租單位或者其他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十壹)主辦單位舉辦本地區或跨省專業出版物訂貨會和展覽活動未按本規定備案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發行的出版物,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壹)張貼、散發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或者帶有欺詐性文字的訂單、廣告、海報;
(二)搭配銷售出版物,強行推銷出版物;
(三)擅自變更出版物版權頁的;
(四)未將《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或者擅自塗改、復印的;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
(六)公開宣傳、展示和銷售需在內部發行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