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2、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審情況;
3.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者惡意串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的組織者或者財政部門報告,並予以制止;
4、回答有關政府采購評審的問題;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評估專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評審的人員。本辦法適用於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評審:單壹來源采購活動及相關咨詢活動。
第三條評標專家實行“統壹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分開管理”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