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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評標專家應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建立統壹的政府采購專家庫,也可以借助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現有的專家資源進行建庫。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專家,均具備評審專家資格。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頒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財政部門每兩年對聘請的專家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可繼續聘用。評標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為政府采購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2、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紀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審情況;

3.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者惡意串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的組織者或者財政部門報告,並予以制止;

4、回答有關政府采購評審的問題;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評估專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質量,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評審的人員。本辦法適用於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的評審:單壹來源采購活動及相關咨詢活動。

第三條評標專家實行“統壹條件、分級管理、資源共享、隨機抽取、分開管理”的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