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名單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並具體負責市屬公園的監督管理。
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園的監督管理。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公園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園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政府管理的公園由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非政府管理的公園由建設單位設置,並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並接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和促進公園發展。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投資、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除非為了公眾利益的需要,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涉及公眾利益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編制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時,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民生活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確定公園建設的總量、布局和規模。
縣(區)要規劃建設至少壹個綜合性公園,有條件的鎮要規劃建設公園。
在城市道路、河湖兩側,有條件的應結合周邊環境規劃建設公園。第十條嚴格限制在地質災害易發區規劃建設公園,確需建設的,應當進行建設項目地質災害風險評估。第十壹條公園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民族、歷史文化等自然和人文條件,發展鄉土特色植物種植,推廣應用立體綠化、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園林垃圾二次利用等環保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倡導生態節約型園林綠化。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公園設計規範、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公園建設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圖,並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有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經依法批準的公園建設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經依法批準的公園建設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項目,公園的綠化面積比例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範的要求。已建成的公園綠地面積比例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築物。
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構)築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公園建設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進行設計和建設,其體量、造型、色彩應當與公園景觀和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公園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十四條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統壹規劃,其功能、規模和選址應當符合公園建設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設計總平面圖。
公園、主要道路、建(構)築物、停車場、公共廁所的出入口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十五條在公園內施工,應當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不得影響遊客安全,不得損壞公園綠化和各種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