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於600元、不高於十級殘疾軍人撫恤標準的原則,調整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提高標準不低於每人每月50元。中央財政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山東、遼寧等9個省市將補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240元。
對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份,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60元;對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480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補助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600元。
退伍軍人補貼的相關要求規定:
1.提高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前未享受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含建國前被錯誤殺害後平反的人員子女)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補助標準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將把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490元。
2.對義務兵役制試行後1954 11年10月至《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且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退役士兵,提高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義務兵役制每滿1年,每月提高5元。
以上內容參考:江西省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