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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脫土司府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統治階級用來解決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壹項民族政策。其含義是不應廢棄,仍沿襲唐朝的“炯制”。政治上鞏固其統治,經濟上維持原有的生產方式,滿足於征收朝貢。因此,這是壹種在政治上和經濟上壓迫少數民族的制度。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土司制度始於唐代的“羈縻制”,形成於宋代,興盛於明代,崩潰於清代,終結於20世紀初,歷時千余年。

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起源於秦漢時期的胥吏和地方官,始於唐宋時期的羈縻制度。它形成和發展於元代,興盛於明代,衰落於清代,消亡於民國。土司制度從產生到消亡經歷了1000多年的漫長歷史。

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農氏土司

土司制度又稱“地方官制度”。統治者在廣西實行土司制度,目的是“以洋治洋”。土司制度在唐宋時期稱為羈縻州制度。中央王朝任命地方民族首領為政府、州、縣的文職地方官員,元朝則加強軍事統治,設置使、使、撫、參、長訟等武職地方官員。明朝沿襲宋元制度,進壹步完善了地方官員的考核、任免、朝貢、錄用等制度。土司制度本質上是壹種封建領主制度。地方官既是最高的政治統治者,也是地方領主,掌握著軍政財權,有權“殺掠”農奴。土司制度建立了壹套嚴密的統治機構,對所轄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訴訟、刑罰等進行管理。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世襲爵位,把新疆分成不同的部分,在軍事上實行地方兵制,通過種官田和服兵役,把農奴組織成地方官武裝,維護地方官的統治,為王朝征兵提供條件。在經濟上,地方官是所轄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實行勞動地租、實物地租等經濟剝削。在文化教育方面,禁止土著土司制度是封建領主制度。它雖然落後於封建制度,但也是在壹定歷史條件下適合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制度,對提高少數民族地區的生產力和社會經濟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交流與融合,捍衛多民族國家的統壹,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廣西的土司制度已存在數百年,今天的廣西仍有豐富的土司文化遺存,主要包括墓葬、遺址和文物。墓葬多為明清墓葬,壹般由土墩、墓、墓、壇、神道組成。有單葬,也有合葬,都是壹葬。明代土司墓地的土墩多為饅頭形或盔形,清代土司墓地的土墩多為字塔或亭形。土司遺址包括古城遺址、衙門遺址、軍事遺址、道路遺址、寺廟、塔、亭、橋、石刻等。文物有玉、鐵、金、銘文、石刻、印章等。這些文化遺產是研究壯族地區土司制度政治、經濟、文化的珍貴史料。

對壯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影響

土司制度對壯族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影響是多方面的。中央王朝授予當地少數民族有名望、有影響的首領官職,劃分他們的邊界,使他們領其地、得其人於天下,保持了他們原有的社會結構、經濟形式和風俗習慣,緩和了中央王朝與邊疆少數民族的矛盾,維護了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促進了他們的經濟文化發展。同時,壯族地區與漢族的雙向文化交流也對壯族地區的政治和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周光大的《壯族傳統文化與現代化》(廣西人民出版社,1998)壹書將壯族傳統文化的基本特征概括為四個方面:獨特性、* *中國風、包容性和雙重性。其包容性主要體現在:①很多土司人的中國文化水平很高,吸收了大量的中國文化知識。②壯族地區的壹些士官和土著,原本是漢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卻被強大的壯族文化所融化。土司制度本來是封建王朝壓迫人民的工具,但是人民的感情容易變化,所以可以長期存在。結合歷史事實,可以肯定土司制度時期強者與弱者的文化交流比以前有所發展,醫學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在強者和弱者的雙向交流中,壯醫藥也有了很大的發展。

對壯醫藥的促進作用

如前所述,土司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促進了壯族地區的政治穩定和經濟文化發展。同時,土司制度也促進了壯醫藥的發展,如下圖所示:

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農氏土司

1.土司制度下的醫療機構土司制度下,有官方的醫療機構,官方和民間都有壹定數量的專職醫務人員,這在地方誌中有明確的記載。據不完全統計,明嘉靖十年(1531)廣西壯族聚居的40多個州縣都設立了醫署,如清原府、璽恩縣、天河縣、婺源縣、永春縣、南寧府等。(都是壯族聚居)。這些醫療部門的醫官都是土生土長的人,在土司的家屬中,也有專門從事醫療工作的人(詳見第五章),這說明了壯醫藥在土司制度下具有壹定的社會地位,這是土司制度對壯醫藥推廣的壹個方面。2.地方官員對壯醫藥的重視,表現在對名醫、神醫、藥王的崇拜和紀念,以及對民族醫藥的壹些褒揚措施。清代《寧明府誌》卷壹《祠堂》記載,夷陵廟在城下東門附近。《伊寧縣誌卷四十三祭奠錄》所指:王耀寺,位於北門街,東嶽廟左側。《柳州縣誌·卷三》說:王耀廟,在西門。等壹下。清朝以前,壯族地區基本沒有西醫,中醫也很少。廟裏紀念的這些神醫、藥王名字雖然沒有標註,但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民間名醫,是壯族地區的強醫。由於他們醫術高超,能解除病人的痛苦,醫德高尚,受到群眾的敬仰。在新城土司衙門附近,至今還保留著壹座建於清代的三界廟。三傑是壹位精通內科、外科、五官的名醫,能夠立廟享民香。三界廟能建在土司衙門旁邊,也能體現出這位神醫在地方官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土司對民族醫藥采取的壹些褒揚措施,應該也會促進民族醫藥的發展。廣西清遠同鄉會第三分會總經理李(地方官名)向著名醫生譚贈送牌匾。壹些民間壯醫因醫術高超,德高望重,被選為當地名人,如《榮縣誌》:古定村人盧順德捐煉藥,著有《醫古新方》壹書。襄縣誌:趙德本,通更村人...擅長處理摔傷。《三河縣誌》:後笛福,翟莊鄉賈林村人...良好的脈搏管理,使用草藥。等壹下。正是由於壯醫在土司制度下受到了壹定程度的重視,壹些特殊的診療方法、方藥、秘方得到了初步總結和逐步完善,如壯醫淺刺法、斑麻救急法、口服青蒿汁等,早在宋代文獻中就有記載。在南宋的醫書分類中,也出現了嶺南南的類別(專門列舉嶺南少數民族的醫方)。清代《柳城縣誌》指出:患者服藥除仲景、蜀河外,還有壹兩味藥。女性尤其擅長其他針灸技術。著名的壯醫藥線點灸療法,其主要傳人是清末民初柳江女強人秦凱。

對壯醫藥的負面影響

政治上,土司制度是以夷制夷的民族壓迫政策的產物。土公是封建王朝的統治者。在酋長統治的地區,地方官員不僅擁有政治特權,而且完全控制了經濟領域。與之前的奴隸制相比,這種封建領地專制是社會進步,但並不是理想的天堂,而是有其反動、罪惡、殘酷的壹面,尤其是隨著明末土司制度的發展,更為明顯。地方官自立門戶,獨斷專行,想擴大自己的權力,酋長之間經常發生武裝騷擾。在土司家族內部,經常為了官位而自相殘殺。由於連年戰亂,戰爭頻繁,壯族地區的社會生產力發展受到嚴重阻礙。

莊土司制度的遺產——舒雅墨脫土司東花廳

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低,這影響了壯醫藥在經濟基礎上的進壹步發展。首先,專業強醫數量有限,尤其是能進入政府辦醫療機構的,絕大多數強醫只能在民間行醫。在清末民初編纂的壹些地方誌中,雖然有醫館的記載,但實際上這些機構早已消失,也沒有重建。這種狀況直接影響了壯醫藥的學術發展。其次,由於缺乏細化的學科,壯醫的治療方法大多只能停留在經驗階段,未能進壹步完善,有的甚至因後繼無人而被淹沒。作為重要的兵器之壹,土司對毒藥、毒箭等重視程度較高,但對民間常見病、多發病和地方病的防治重視不夠,從而阻礙了這些疾病防治的發展。土司制度下狹隘、保守、封閉的意識形態也是壯醫藥發展不可忽視的負面因素。據文獻記載,晉代醫學家葛洪、唐代學者柳宗元都曾將中醫傳播到壯族地區。宋威平初年,廣南西路轉運使陳堯叟在貴州驛集方子刻石,永州巡撫範敏下令禁止嫖娼祭祀,城藥治病,並將方子刻石貼於堂壁。上述人士為中醫的推廣做了壹些工作,但由於土司制度的落後、保守和封閉,壯族地區的中醫不發達。比如壯族聚居的靖西縣,直到解放前夕,縣城裏只有壹兩家中藥店。壹些看過幾本中醫書的民間醫生,壹旦開出藥方,很少有病人服用。這幾乎是由於微妙的靈活性。說明醫術不是很好。因此,在土司制度下,理論體系較為完備的中醫未能影響和滲透到壯醫中,不利於壯醫的發展和完善。此外,在土司制度下,壯醫藥往往被披上迷信的外衣,制約了其發展。客觀評價土司制度對壯醫的影響,應該說既有積極的壹面,也有消極的壹面,既不能全盤否定,也不能充分肯定。土司制度在保留壯醫藥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方面有其歷史功績,並使壯醫藥在漫長的歲月中得到壹定程度的發展。此外,在壯族尚未形成自己的規範文字的情況下,壯醫藥居然能通過口述和壹些漢文資料流傳下來,不能不認為與土司制度有壹定關系,其積極作用不可否認。

新城摩托土司衙門——《壯鄉故宮》(見插圖)新城摩托土司衙門1996被國務院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中國規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土司建築群,被譽為“壯鄉紫禁城”。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研究價值和旅遊開發價值,是研究土司制度不可多得的資料。酋長辦公室接待過很多影視藝術家。電視劇《劉姐》《壹代廉政史於成龍》等10余部作品均在此拍攝。因此,墨脫土司衙門遠近聞名,填補了廣西土司旅遊的空白。新城“莫托土司衙門”建於明萬歷十年,總面積38.9萬平方米,其中主體建築占地4萬多平方米,包括照壁、大門、監室、營房、正堂(第壹堂)、長廊(也叫花郎)、東花廳、西花廳、第二堂、東廂房、西廂房、第三堂,等等。莫土司在新城470余年,先後四次遷居衙門。它最初建於古上村,後遷至布布種子村,後遷至古窯村。後來,他搬到了翠屏山腳下。墨脫土司衙門的門廊上豎立著兩根格子柱,柱上掛著壹副雕花對聯。門是儀器門。沿著院子裏的路爬上樓梯,妳就來到了主廳。在大廳的中間,有壹個箱子,上面有木槌,信物,鋼筆,硯臺等等。書桌後面是壹個活動屏風,上面掛著“鏡高懸”的巨幅牌匾,左右分別是鼓和鑼。各種武器有條不紊地羅列著,“回避”“肅靜”幾個大字高聳入雲,讓氣氛看起來很恐怖。

莊土司制度的遺產——亞洲第壹個土司辦事處——莫托土司辦事處

西花廳是當地官員第壹次審查和懲罰犯人的地方。走廊盡頭有兩個大廳,也是三個開放題。左右各有屏風,左室是地方官員處理日常事務的地方,內置文房四寶;中間是議事廳,有書桌和太師椅。右邊是主臥和書房。前窗均為鏤空花窗,花鳥圖案,生動逼真。這個花窗的圖案是模仿新城的織錦圖案制作的。整個土司衙門建築為磚木結構,鬥穿式結構,丘角堅硬,雕梁畫棟,紅漆柱梁。它既有中原古典宮廷建築的風格,又有南方少數民族的建築韻味,體現了壯族地區的民族特色。因此被譽為“壯鄉故宮”。

壯族土司制度的遺產——農氏土司

農氏土司衙門(

農土司衙門位於廣南縣城北街,南北向,占地11000平方米。現在是廣南縣第壹小學的舊址。衙門上四層臺階,有正門、中門、三門。大門上有壹塊“世襲軍府”的豎匾。門前建有壹堵青磚墻,寬約6米,高約5米。大堂門口有壹對石獅子,左邊是壹個鼓棚,旁邊是兩個監獄。前院有壹個代理室和壹個簽名室。東面和西面有壹個書房和壹個會議室。後院有五鳳樓和繡樓。易祖先的牌位在最後壹個院子的房子裏。深院重,規模大。現存衙門大殿,七開間,歇息山頂,梁式木架,高9米,寬14.3米,深21米,木拉42根,用料厚重,建築宏偉。元十二年(1275)至民國三十七年(1948),農氏土司在673年廣南世襲28代。壯族土司制度是中原封建王朝對廣西少數民族實行的壹種特殊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它起源於唐宋,確立於元代,完善於明代,衰落於清代,消亡於民國。這壹時期經歷了1000多年的歷史,對廣西地方民族的社會歷史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在廣西地方史和民族史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成為廣西地方民族史研究中值得關註的問題。迄今為止,國內外學術界對壯族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莊學大師黃先範是最早對壯族土司制度進行深入研究的學者。雖然在他之前已有學者對壯族土司進行過初步的探討,如劉傑先生自撰的1934出版的《脊桌上的人》中有專門壹章論述“土司”,概述了土司的起源、政治結構和經濟、社會、家庭組織,“廣西土司”壹節集中論述了桂西土司的起源,但沒有具體論述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最早專門研究“壯族土司制度”的論文是黃先範在1962年7月發表的長文《桂西土司制度》。

莊土司制度的遺產——亞洲第壹個土司衙門——莫托土司衙門東花廳牌匾

“土官”和“土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地方官”壹詞古已有之,宋代開始成為統治少數民族的官職和官員的稱謂。“土司”壹詞的本義是指統治少數民族的官方衙門,在明朝嘉靖年間開始出現。“土司”分為文、武兩個系統。明中葉以後,“土官”與“土司”混淆。土司制度是以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行政機關——土司為中心進行間接統治的政治制度,故應稱為“土司制度”,而非“土司制度”。壹般認為,“土司制度”的內容主要是規定地方官員與封建王朝的關系,通過封建王朝在這方面的壹些具體措施來體現。宋元時期,廣西設置的“土司制度”多在桂西壯族地區。黃先範在長文《桂西土司制度》中認為:“唐代桂西也有壹些羈縻州,以地方土司為主,但政治制度和社會組織不變。宋平農高智後,任用狄青的部下和地方土司做地方官,設置許多土州縣窯洞,對疆域實行封建統治……”進而論述了桂西壯族地區“土司制度”所依賴的“經濟制度”。他認為“酋長完全占有了生產資料的土地”,“酋長並沒有完全占有直接生產者農奴”。然後在此基礎上展開“桂西土州縣領主封建社會是建立在氏族部落社會不發達的基礎上”的論證,認為桂西土州縣領主封建社會不是建立在奴隸社會基礎上的。他的觀點現在得到了大多數壯族學者的認同。黃顯範的助手、調查組成員王兆武隨即發表了《大新縣土官統治時期土地關系調查》(廣西日報1962 165438+10月1)壹文,是對大新縣莊調查資料1956的補充。事實上,早在1956年,黃先範率領“廣西少數民族社會史調查團”成員考察廣西少數民族社會史時,就重點對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進行了學術考察和資料收集。當時,他帶領莊氏集團成員、助理員蘇冠昌騎馬到天等、龍光、德保等縣,帶領助理員王昭武等人到大新縣調查時,主要是趕著搜集地方官在位的史料。同年65438+2月,黃顯範組織編纂了《廣西土司制度中的僰人史料》(油印本),內容包括:土司制度、左江土司制度、右江土司制度、唐宋時期的土州郡沿革、《廣西縣誌》、《西苑滿廣元府滿占雜註》所載的右江壯族風俗、《嶺外外外外代答土州錄》。隨後,廣西壯族自治區博物館歷史組編輯的《廣西土司制度資料匯編》以油印形式出版。

廣西地方官員制度研究

壹些研究黃先範的外國學者認為,黃先範和劉捷在“土司”問題上的早期意見是壹致的,即廣西的土司大多是宋平農高智時隨狄慶南來到廣西的山東人(漢族)。這是黃顯範在《廣西仡佬族簡史》中的觀點。但黃先帆經過多年的研究,在1962年7月發表了《桂西土司制度》壹文,實際上改變了這種觀念。他在文中說:“農高智在松平起義後,狄青的許多部下被派往桂西擔任地方官,許多地方長官被任命為地方官。以前的人裏面,其實是當地的酋長假裝和迪南在壹起,人多了很多。據《廣西地方誌》記載,土州縣洞是宋朝在左右江、宜山部分地區任命的地方官員所設。後者約有30人,名單如下...(略)。這些地方官員大多是山東人。雖然地方土司很多,而且先後被封,但是有壹個* * *特點,就是都實行領地制的封建統治,比如羅世年,壹個上了臺面的地方官,但是他回到祖國被封之後,‘兄弟侄子壹百六十人,編兩個頭拜官, 且石侍從嚴禁帶班在寺內供職'(《宋瑤紀稿》卷壹九八)執行宋朝統治者的反動政策,助人為虐,壹切政策都是壓迫剝削,與外國地方官無異,可謂壹丘之貉。” 由此可見,此時黃顯範的“土司”觀念已經發生了變化。他認為,在狄青西部做地方官的,多是自稱跟隨狄南遠征而留下的當地土司(壯族統治集團)。後來他的學生蘇冠昌教授在1963發表的《廣西土官民族構成初探》壹文中,主張“廣西土官在宋代都是僰人的統治集團”。【蘇觀昌《廣西土官民族構成初探》與1963,第2、3期《民族團結》不過是黃顯範的壹種“土司觀”。後來,他的學生蘇觀昌、李幹芬先後發表了《廣西地方官制度的積極作用與消極作用》(蘇觀昌,《民族研究》第3期,1981)、《明代廣西地方官》(蘇觀昌,《學術論壇》第5期,1983)、《廣西地方官,《廣西民族研究》第1986期第1期)、《清代廣西土官統治區的土地問題》(蘇觀昌《廣西民族研究》第1987期第2期)、《土司制度學術研討會紀要》(李幹芬《廣西民族研究通訊》第1987期)、《廣西民族研究》(第2期1988期)、《明代廣西地方官制改革》(蘇觀昌《廣西民族研究》 《清代廣西土官制度的衰落》(蘇觀昌《廣西民族研究》第1991第2期)《廣西土官民族構成三議》(蘇觀昌《廣西民族研究》)《廣西新城土司史》(秦桂清主編,廣西民族出版社,1990)《壯族土司族譜集成》(白、方南主編,廣西人民出版社,65438 至於陸續發表的相關論文,更是數不勝數。

壯族地區土司制度與改土歸流研究——李良玉教授及其博士生文學系列

壯族地區土司制度與還鄉研究——李良玉教授及其博士生論文首先將壯族地區的還鄉分為狹義和廣義兩個概念。從狹義上講,中央政府在清朝和民國三個時期逐步將壯族地區的土司世襲制改造為流官民制,直至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被徹底廢除。廣義上的莊區改地方,是指秦征服嶺南後,中央政府將莊區逐步改造為與中原相壹致的行政區域的過程。這壹轉變過程包括戎、土司和民族區域自治時期,中央政府在不同時期采取了不同的民族政策。壯族的歷史文化特征可以概括為:悠久的自治傳統,以“侗”為社會單位,民族符號明顯,語言文字系統,漢文化影響逐漸加強。按照壹般壯族學者的說法,明代壯族地區的土地改革是失敗的,即使有值得肯定的地方,肯定的分量也不應該太大。經過仔細研究,李良玉教授指出,壯族地區的土司問題在明代,特別是嘉靖六年已經得到解決。王守仁分裂天州和璽恩後,壯族土司的命運完全由中央政府決定。清代,經過雍正年間的改革,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已經非常衰落。到光緒末年,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瀕臨廢除。民國時期,舊桂、新桂軍閥回國後,壯族地區的土司制度被徹底廢除。還鄉改變了壯族聚居區的格局,越來越多的漢族開始聚居在壯族核心聚居區,壯族地區多民族共存的格局初步形成。還鄉徹底改變了壯族傳統的政治、經濟、文化,使壯族地區與中原的距離越來越近。還鄉對壯漢民族融合同化的影響很大,也加大了維護壯漢民族邊界的難度。土壤的改良和壯族的漢化是成正比的:土壤改良越深,流量回歸越大。壯族本土化程度越深。(截止2007年3月教授及其博士生發表的《壯族地區土司制度與地方土地改良研究》)在原司城土司地區,當地村寨中的壯族人修建了大大小小的岑將軍廟,供奉岑將軍的軍神。事實上,岑將軍的軍神就是當地的土司神,當地百姓幾乎把岑將軍的軍神當成了萬能的神。岑將軍的軍神信仰與四成地區的軍神信仰相似,對研究中國多元壹體文化的形成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