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戶籍證明需要的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
2、申請人需要出具戶籍信息證明。此外,委托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委托書、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居民戶口簿;公民申請人是監護人的,還應當提交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戶口簿。
二、戶籍證明辦理流程
1,開具戶籍證明,壹般由被開具人(也就是妳自己)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必須註意的是,是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不是其他派出所。
2.為簡化工作流程,方便居民辦理事務,在開具戶籍證明時,申請人需要將戶口簿(戶口本首頁)和(開具頁)復印在壹張A4紙上,帶到派出所。然後派出所核對戶籍系統後,復印件加蓋派遣戶專用公章,就是戶籍證明。
3,但是如果戶口本找不到。。壹是可以要求戶主攜帶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補辦。補辦是免費的,可以隨身攜帶。等拿到補辦的戶口本再去復印戶籍證明。
第三,戶籍證明和戶口本的區別
1,戶口本和戶籍證明的定義不壹樣。戶口本是指記載住戶姓名、籍貫、出生年月、學歷、行業、具體職業、職級、頭銜的薄冊。我國的戶口簿是綜合反映戶籍人口個人身份等基本人口信息的基本戶政證件。戶籍證明壹般指“集體戶”居民。當他們需要戶籍信息時,可以憑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打印戶籍證明。普通永久居民可以憑戶口辦理各種事務。
2.戶口本和戶籍證明是不同形式的。戶口本的外頁是塑料的,大小不壹。內頁統壹,長143 mm,寬105 mm,而戶籍證明只是打印的壹頁或幾頁。
3.戶口本和戶籍證明的作用不同。戶籍證明是普通常住人口憑戶口簿辦理各項事務的憑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和家庭成員關系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調查核實的主要依據。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戶口調查核實時,戶主或者家庭成員應當主動提交戶口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