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驗收辦法》第十條主要包括:
(壹)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和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的抽樣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和質量評價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查閱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抽樣(檢驗)試驗報告;
(五)檢查竣工工程數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相符;(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並按交通部門規定的格式簽署合同段竣工驗收證書;
(七)按照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公路工程竣工(移交)驗收辦法》第18條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壹)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匯報;
(三)聽取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匯報和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查閱有關資料;
(五)根據交通部的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價,並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六)按交通部規定對參評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七)建設項目綜合評價;
(八)形成並通過竣工驗收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