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民間跨國經貿活動的活躍,護照不再是少數人的專屬權利,普通人也開始持有。為了方便攜帶,護照的形式也逐漸從實物變成了各種材料的證件。比如中國唐代,出入關津的普通百姓,手持壹紙“渡處”證明身份;公元911年,俄羅斯和希臘正式簽訂條約,規定使節和商人進入對方國家必須提交身份證明。15世紀,隨著海運業的發展,世界各國聯系日益密切,公民在國與國之間旅行必須持有身份證明逐漸成為國際慣例。1540年,“護照”壹詞首次出現在英國樞密院的記錄中。16和17世紀,護照開始成為西方國家強制性的出入境證件,各國護照的內容、形式、規格逐漸趨同。
清朝康熙時期,中國開始正式發行護照。1689《中俄尼布楚條約》第五條規定“凡持有護照的兩國人民,均允許過境,並允許彼此貿易”。在當時,護照是壹種官方文件,它不僅記錄了持有人的姓名、年齡、籍貫、簽發機關、主管官員的姓名等信息,還表明了各種檢查站的核查和放行,以及當地官員給予持有人的實際保護。此後,清政府陸續向華工、商人、遊客和華僑發放護照。
辛亥革命後(1911),孫中山領導的國民政府頒布了《華僑商人回國領取護照指南》和《署發護照指南》,對華僑回國申請護照的方法和程序作了詳細規定,確定護照壹式四份,分為原照、根照和第壹、二照。隨後,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了《護照條例》等文件,將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三類,並在封面上印上紅棕黑燙銀字樣以示區別。同時將護照由單人護照改為三人護照,並附簽證申請空白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國政府開始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於1950 65438+10月推出第壹批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和普通護照。1950至1957,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所持普通護照由外交部、地方政府外事辦公室和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從1958開始,公安機關開始簽發普通護照。從1949到1978的30年間,我國共簽發普通護照210000本。
改革開放後,人民的國際交往日益活躍,公民出國商務、留學、旅遊和勞務需求不斷增加。公安機關簽發普通護照數量逐年大幅增長。1987普通護照簽發量首次突破65438+萬,1996突破1萬,到2000年達到300萬。自2008年以來,公安機關每年簽發600萬本普通護照,越來越多的公民持有普通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