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第五條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拘留、逮捕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第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被請求引渡人”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引渡的人;
“引渡”指從被請求國引渡到請求國的人;
“引渡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締結的引渡條約或者其他含有引渡條款的條約。
第壹節引渡的條件
第七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準予引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構成犯罪;
如果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請求國的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罪行可以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如果為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尚未服刑的被請求引渡人的刑期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至少應為六個月。符合前款第壹款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壹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準予引渡。
擴展數據:
1.中國和西班牙於2015 110 14簽署了引渡條約。執行過程如下:
1、?請求國必須發出逮捕令,以便被請求國能夠逮捕被請求引渡人。
2、?當被請求引渡人被壹國警方拘留時,他將被立即移交給法院,由法院決定在引渡程序中是否應暫時拘留被請求引渡人(以防止該人逃跑或消失)。
3、?引渡程序由馬德裏的國家中央法院執行。
第二,在中國和西方的具體情況下,《引渡條約》(第三條)規定了拒絕引渡的理由。如果證明存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西班牙將自動拒絕引渡被請求引渡人:
1、?如果請求引渡該人,罪行是政治罪(如持不同政見者);
2.?如果西班牙有充分理由認為引渡請求是為了起訴或懲罰,因為種族、性別、宗教、國籍或政治觀點;
3.如果請求引渡該人,該罪行純粹是軍事罪行(如開小差);
4.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已獲得西班牙國籍;
5.如果罪行在西班牙已經失效,就不能再追究了(視罪行嚴重程度而定),意味著申請國失去了懲罰的機會;
6.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已在西班牙受審,則有這方面的最終判決;
7.如果被請求引渡人被引渡,根據中國法律,該罪行可被判處死刑;
三、此外,還有壹些其他情況,西班牙也可以決定不引渡:
1.如果西班牙針對被通緝者,將會有刑事訴訟;
2、?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因同壹事件在第三國受審,並被宣告無罪或已履行相應的處罰;
3.如果西班牙認為,由於該人的年齡、健康狀況或任何其他情況,引渡不符合人道主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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