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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裝璜標準規定

法律分析:1。檔案室的建築設計應遵循安全、保密、合理布局、科學適用的原則。新建辦公樓時,應將檔案室納入規劃,並提出檔案室的建築要求。

2.檔案室應本著功能區分的原則,努力做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檔案室要“三分開”(檔案業務工作室、檔案庫房、閱覽室分開)。為便於安全管理,檔案業務工作室、檔案庫房和檔案閱覽室應設在同壹樓層。檔案庫房的面積應能容納本機關形成的全部檔案,以及本機關自行保管的全部檔案(不移交檔案館)。

3.檔案庫房宜朝東或朝南,墻體應有隔熱防潮性能。樓層布置上不需要首層、地下室、頂層。檔案庫房應集中布置,遠離易燃易爆場所,不靠近廁所等潮濕汙染場所。

4.檔案庫房應滿足檔案保護的基本要求,即防潮、防水、防火、防盜、防曬、防紫外線、防高溫、防塵、防汙染和防蟲。

5.檔案室的凈高不應小於2.40m,有橫梁和通風管道時,局部凈高不應小於2.20m .為防止溢流水流入庫房,室內地面應高於室外地面20m m。當檔案庫房與其他建築布置在同壹樓層,且樓層與地面有高度差時,應采用坡道連接。

6.檔案庫房門窗應便於通風和密閉。門應具有防火、防盜功能,並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應采用金屬防盜門。庫房門與地面的間隙不應大於5 mm,應為雙層窗,開啟的窗戶應密封。紗窗采用高窗時,應在墻體下部增設通風口,通風口應設置金屬網。檔案庫房不得使用跨樓層或跨房間的長窗。檔案庫房的外部門窗應安裝防盜網等安全防護措施。

7.檔案庫房地面應平整耐磨,不易產生灰塵,應有防潮措施。檔案庫房地面平均承載力應大於200 kg/m2,使用密集架時,承載力應不小於500 kg/m2。

8.檔案室的墻壁應光滑、平整、不易產生灰塵、堅固耐用,並具有隔熱、防潮、防塵和防火的功能。

9.禁止在檔案館內設置明火設施。倉庫的電源開關應設在倉庫外,並設有安全保護設置,防止漏電。控制導線和電源導線應為銅芯導線。配電線路應通過金屬管隱蔽。空調設施應配備單獨的配電線路,並由金屬管保護。倉庫內不得設置消防以外的供水點,給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庫區。立管不應安裝在靠近檔案室的內壁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館、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方便檔案的利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適合檔案保管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