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古代的姻緣是指婚姻本身,在這個層面上,意味著婚姻也是可以解決的。
至於兩個父親的婚姻,也有相關的文獻:爾雅秦時:“夫之父為夫,女之父為夫...女方的父母被稱為婚姻...女方壹方是有夫之弟,男方壹方是有夫之弟。”《左傳公九年》中,王有婚喪事,令趙承如懸如周,曰:“女子之父已嫁,王失父後,亦由王侍奉。就掛吧。”(稀疏)
還有壹種說法是“夫父出嫁,婦父出嫁”,或者說“婦父出嫁,夫父出嫁”
《唐律·婚姻法》:略論《夫居父母家喪婚》壹文:“* * *為婚,謂夫嫁,妻嫁。”
可見後人還是在丈夫不省人事的情況下娶妻,妻子因為丈夫回來了,這叫婚姻的意義,上升到雙方父母的概念。婚姻這個詞的意義是自我關聯的,是可以交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