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現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的意外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行政確認。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發生糾紛時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是前提。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鑒定機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國家鑒定標準(即傷殘等級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鑒定)對工傷職工的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綜合評定,是給予工傷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計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檔案分別保存50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四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請醫療衛生專家,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培訓和管理專家;
(二)組織勞動能力鑒定;
(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四)建立完整的鑒定數據庫,保存鑒定工作檔案50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四條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相關資料保存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