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和文獻資料同時是檔案,可以由上述單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自行管理。
檔案館和前款所列單位應當在利用檔案方面相互合作,交換復制品、副本或者目錄,聯合舉辦展覽,研究、編輯、出版有關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