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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鐵路全面發展的需要,保證優秀鐵路科技圖書的出版,更好地為鐵路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設立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以下簡稱出版基金)。為了管好、用好出版基金,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出版基金的使用由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審定,委托中國鐵道出版社管理,專款專用。經批準使用出版基金的圖書由中國鐵道出版社出版。第三條出版資金來源:

(1)鐵道部根據財政部467號文件有關規定,以所得稅返還形式撥付資金;

(2)有關部門或單位的補貼;

(三)單位或者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四)其他合法渠道的來源。第四條凡鐵路單位或個人(包括離退休人員)均可申請用出版基金出版鐵路科技圖書。酌情參與或申請使用路外出版資金。第五條每年使用的出版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年度計劃中計劃的出版資金總額。第二章出版基金的使用範圍第六條申請出版基金資助的,應當是印數較少、虧損較多的科技圖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發展高速鐵路和準高速鐵路,提高列車速度、密度、重量和行車安全的有價值的應用技術書籍,加強鐵路現代化管理的創新科技書籍。

(2)學術思想新穎、內容具體實用的應用基礎理論專著和高技術專著,對鐵路科技發展和鐵路現代化建設有較大推動作用。

(三)在新技術、新材料方面適應鐵路現代化建設需要,具有廣闊發展前景和較大使用價值的科技圖書。

(四)填補鐵路專業領域空白和讀者面窄的應用技術類書籍,以及鐵路工程技術人員急需的高水平、小印數的工具書。

(五)對我國鐵路事業發展有價值的譯著,有特殊價值的科技文集。第三章出版基金評審委員會第七條評審委員會在鐵道部領導下工作,由鐵道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壹人,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壹人。第八條“評審委員會”由運輸經濟、通信信號、工務、機車車輛四個專業評審組組成,每個專業評審組由5-7名該領域的專家組成。第九條“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評價等候室設在中國鐵道出版社。第十條“評審委員會”負責把握出版經費的使用方向,審查出版經費的使用情況,策劃鐵道部重點科技圖書的選題,評估中國鐵道出版社重點選題的策劃;審查評價辦公室的工作報告。對於已批準資助的科技圖書,如發現申請人未如實申報或稿件質量達不到要求,“評審委員會”有權暫停資助,直至提出取消選題。第十壹條“評審委員會”會議壹般每年召開壹次;專業評審組會議應根據需要召開。第十二條“評審委員會”成員第壹次會議,由中國鐵道出版社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提出推薦名單,報鐵道部審批。下屆委員原則上由上屆委員提出推薦名單,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後報鐵道部備案。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為了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在每次大選中,至少有壹半的委員會應當改選。第四章出版基金資格的申請和評審程序第十四條評審辦公室全權負責出版基金資格的評審和出版基金的日常管理。第十五條出版基金資助《資格認定書》采用信函方式。申請出版基金者,應根據出版基金資助條件逐項填寫《鐵路科技圖書出版基金申請表》,並附相關材料至中國鐵道出版社“評審委員會”評審辦公室(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單三條14號,郵政編碼:10005)。

*:中國鐵道出版社現遷至北京市宣武區南菜園街72號,郵政編碼100054。第十六條評審辦公室應及時將相關材料退回申請人,並出具說明函。但是,“申請表”將不予退還。第十七條“函審”程序及相關規定:

(a)評估辦公室將及時整理《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交由秘書長同意的兩名相關專家進行評估,然後將專家評估意見連同所有材料送交專業評估小組的壹名成員負責主持。

(二)負責主審法官收到材料後,應及時進行審查,提出“準予資助”、“不予資助”或“重新考慮”等審查意見。

(三)對於審查認為“擬資助”的申請,凡有充分的草稿且文字質量較高的,參照主審法官和責任專家的審查意見,報秘書長審批。

(四)對於已批準的“資助”課題,自評審辦公室通知申請人之日起,應在1年內提供稿件;如果篇幅較大,時限可再延長6個月,過期後取消“發放助學金”資格;《授》課題正式掛牌,由中國鐵道出版社資助。

(5)確定為“復議”的選題,補充材料以評審辦發函告知申請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限,由原責任人主持再審。過時的,取消“復議”資格。

(六)確定為“不予資助”的課題,評審辦公室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並退回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