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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圖書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滿足人民群眾對科學文化知識的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由政府設立並向公眾開放,承擔文獻資源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職能的公益性文化設施,包括少年兒童圖書館。第三條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四條公共圖書館實行館長負責制。按照有關規定,館長應當具有相應的職稱,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崗位資格。第五條公共圖書館的布局、數量和規模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當地人口分布和圖書館事業發展需要進行優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發展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公共圖書館的建築面積和閱覽座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第七條新建公共圖書館的設計必須保證公共圖書館功能的科學性和實用性,方便公眾使用。第八條公共圖書館的館舍、設備和文獻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或者侵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圖書館館舍的用途。第九條公共圖書館的經費由各級政府從文化事業費中安排,並根據公共圖書館的發展和地方財力適當增加。

公共圖書館的文獻購置費應當單獨列出,不得挪用。

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向公共圖書館捐贈資金、文獻和設備。第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自動化、網絡化和數字化建設,提高信息處理、存儲和傳輸能力,提高公共圖書館的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第十壹條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文獻資料,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每周開放時間應當達到以下標準:省級圖書館不少於80小時,市級圖書館不少於63小時,縣級圖書館不少於56小時,少年兒童圖書館不少於40小時。

公共圖書館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應當照常開放。第十三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采用開架或半開架借閱制度,註重為讀者設計、創造和維護良好的閱讀環境。

讀者借閱文件時應出具有效證件,辦理借閱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第十四條公共圖書館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對象確定借閱文獻資料的範圍和方式。除國家規定外,不得設立其他標準封存文件、資料。

少兒圖書館的文獻資料應當符合少兒特點,借閱範圍不得含有不利於少兒身心健康的內容。第十五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采取書展、講座、群眾性閱讀活動等多種形式,向讀者推薦優秀讀物,引導讀者閱讀。第十六條公共圖書館工作人員應當為讀者提供圖書期刊信息,解答讀者有關閱讀的咨詢,引導讀者查找圖書期刊。

公共圖書館應當根據讀者需求,為讀者做好專題信息收集、參考資料匯編和書刊檢索翻譯工作。第十七條公共圖書館免費借閱圖書、報刊,優先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開放。

公共圖書館可以登記讀者,收集專題信息,編纂參考資料,提供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借閱服務,或者代為進行文獻資料的檢索、翻譯和復制,並可以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文化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八條公共圖書館基本藏書量省級圖書館不少於250萬冊,市級圖書館不少於40萬冊,縣級圖書館不少於8萬冊。第十九條省圖書館重點收藏國內出版社、報紙、雜誌等出版單位出版的專利文獻、標準文獻、本省地方文獻和主要報紙、叢書、多卷書以及國外主要出版物。

市縣圖書館重點收藏市縣地方文獻和本省出版社、報紙、雜誌等出版單位的主要出版物。第二十條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形成館藏特色。除傳統載體文獻的收集外,還應收集音像制品、微電影(卷)、科技影片、光盤等新型載體文獻。第二十壹條公共圖書館是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版本的收藏單位。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版單位和出版社、報社、雜誌社等有關單位應當自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內,將兩份出版物樣本送當地公共圖書館收藏。第二十二條公共圖書館應當對新收集的文獻資料及時加工並投入借閱。處置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文獻資料,應當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