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切考古發掘必須報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掘埋藏在地下的文物。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物機構、考古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為科學研究進行考古發掘,必須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審批,然後進行發掘。需要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考古發掘的,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審查,報國務院批準。
(三)需要配合建設工程進行的考古發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在勘探工作的基礎上提出發掘計劃,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審核批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因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的危險,急需搶救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組織力量進行發掘工作,並同時辦理批準手續。
(四)未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特別許可,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進行考古調查和發掘。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私自將國家禁止的珍貴文物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
(五)倒賣國家禁止的文物牟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其他妨礙文物管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損失或者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法,構成走私,但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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