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壹詞是清末從日本傳入的外來詞。在西歐,Finance壹詞來源於拉丁語Finis,指的是結算支付期。16年底,法國政治家布丹開始將金融壹詞作為財政的意思,認為“財政是國家的神經”。20世紀初,“財務”壹詞從法國傳入其他國家,特指國家和其他公共組織的財務管理。在英語國家,Finance既有金融的意思,也有財務的意思。為了區分公共財政和公司財政,國家財政稱為公共財政,公司財政稱為商業財政或金融。日本明治維新後,金融壹詞從西歐傳入。他們取了漢語中“金融”和“政治”的意思,把金融翻譯成金融。雖然“財政”壹詞在中國使用較晚,但壹些相當於“金融”的術語早就有人使用了,如“國用”、“國計”、“國計”、“理財”、“政治規劃”、“花錢”等。其中“支出”壹詞與財務的含義接近,與財務概念的內涵幾乎相同。
就財政這個詞的直接內容而言,它是壹項國家收入和支出的活動。財政的本質是指這種活動背後所反映的社會經濟關系,是社會中以國家為主體的集中分配關系。要正確理解金融的本質,我們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財政是以國家的政治權力為主體進行分配的,也就是說,在財政分配中,國家是以政治權力的化身和社會代表的面目出現的,這與憑借財產所有權進行分配是不同的。
2.財政分配的對象是壹部分社會產品,主要是剩余產品(M)。因為剩余社會產品(C+V)是生產中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補償,是維持簡單社會再生產的必要條件。當生產力水平很低,勞動成果勉強夠維持人類生存而沒有任何剩余時,就不可能進行財政分配;隨著生產的發展,勞動產品的剩余為財政分配提供了經濟可能性;當剩余產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日益豐富時,金融的存在和發展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因此,滿足國家和社會的整體需求只能建立在剩余產品分配的基礎上。
3.在不同的社會經濟形態下,財政反映了不同的國家分配關系。國家總是代表統治階級的利益。由於統治階級的利益,國家必須通過政治權力確定剩余產品的征收和支出比例,這有利於統治階級的利益。因此,壹切剝削階級支配的國家財政本質上是統治階級和勞動人民之間的超經濟剝削關系,而社會主義國家財政體現的是基於國家和社會各方根本利益的分配關系。
二、金融的基本特征
1,財政分配主體的國家性質。
2、財政分配的對象是社會總產品,主要是作為國民收入重點的剩余產品。分配包括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和財政管理三個方面。
3.財務分配具有強制性、非營利性和非直接性。強制性是指金融經濟行為及其運行是借助國家政權通過頒布法律法規來實施的。非營利性,金融活動的目的是滿足公眾的欲望,實現公眾的需求,而不是像民營經濟那樣實現利潤最大化。國家的財政收支和管理活動主要是為了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增加社會福利,保障經濟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而不是為了盈利。沒有直接還款與其強制性相壹致。
4.平衡。即收支對稱,收入和支出是財政運行過程中相互制約的兩個方面,收支是否對稱或平衡構成了財政運行的主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