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的規章制度、政策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
(二)組織成立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制定章程,保證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按照《條例》的規定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業務指導和咨詢作用;
(三)組織制定古生物化石國家分類標準,審核批準並分批公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
(四)根據《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古生物化石發掘、流通、出入境等相關事項的審批;
(五)建立和管理國家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
(六)監督檢查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七)組織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培訓;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古生物化石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按照《條例》的規定,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工作。通過成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充分發揮專家的專業指導和咨詢作用;
(三)根據《條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確定的權限和程序,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壹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發掘、出入境等相關事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政區域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
(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六)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管理培訓;
(七)法律、法規和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承擔古生物化石保護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第六條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負責為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和管理提供業務指導和咨詢,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壹)參與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保護規劃出具審查意見;
(三)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管理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四)擬定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和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
(五)為建立古生物化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涉及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地質公園、博物館提供咨詢服務;
(六)對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出具審查意見;
(七)申請進出境的重點保護化石、涉嫌非法進出境的化石、被有關部門查獲的化石等。;
(八)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進行評估和分級;
(九)開展古生物化石保護和管理的專業培訓;
(十)自然資源部規定的其他事項。
自然資源部成立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全國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章程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立省級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和辦公室,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省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接受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業務指導。第七條古生物化石分為重點保護化石和壹般保護化石。根據科學價值的重要性、保存的完整性和稀缺性,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分為壹級、二級和三級。
重點保護化石的分類標準和名錄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