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的城市建設和旅遊開發應當遵循文物保護的方針,其活動不得對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邊寺廟造成破壞,不得損害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邊寺廟的整體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第四條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圍寺廟屬國家所有,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或從事其他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確需改變用途的,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第五條承德市人民政府負責承德避暑山莊及周邊寺廟的保護,組織編制承德避暑山莊及周邊寺廟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圍寺廟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由宗教行政部門管理的寺廟,應當加強文物保護,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圍寺廟的保護管理機構,對其管理範圍內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建設、旅遊、宗教、財政、文化、公安、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邊寺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邊地區寺廟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邊寺廟的門票收入應主要用於文物保護。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或者贊助的財產,應當納入相關文物保護經費,用於文物的專屬保護。第七條承德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報告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邊寺廟的保護和管理情況。第八條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邊地區寺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保護對象和範圍第九條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圍寺廟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承德避暑山莊及周邊寺廟保護範圍內的古建築、構築物、附屬建築及其遺址;
(二)承德避暑山莊及周邊地區由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收集、保管、登記的文物和重要資料;
(三)承德避暑山莊及周邊寺廟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
(四)承德避暑山莊及周邊寺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其他依法應當保護的文物。第十條承德避暑山莊內及周邊寺廟的保護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分為重點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
保護範圍以外,應當根據文物保護的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控制地帶由省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部門劃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調整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第十壹條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應當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二條承德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避暑山莊及周邊寺廟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在文物保護中的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質量和科技水平。第十三條承德避暑山莊及其周邊地區的寺廟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責任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防火、防盜、防雷、防自然損壞的設備和設施,制定火災、洪水、地震等災害發生時的應急措施。第十四條承德避暑山莊及周邊寺廟在重點保護區內,除古建築、附屬建築維修、應急加固、修繕、防護設施建設、遷建等保護工程和修復工程外,不得進行任何工程建設。現有的非文物建築應當按照規劃逐步拆除。第十五條承德避暑山莊及周圍寺廟壹般保護區內,因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特殊需要,應當征得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同意,並經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