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樹名木分為壹級和二級。凡樹齡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別珍貴、稀有,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和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為壹級古樹名木;其余為二級古樹名木。
壹級古樹名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二級古樹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確認,直轄市以外的市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擴展數據:
毀壞古樹名木的責任:
(1)未按照規定的管護方案實施保護管理,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或者古樹名木受到損害、衰弱,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未報告、未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毀壞古樹名木及其標誌和保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保護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管理部門的領導進行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湘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