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有哪些程序?
1,法醫鑒定主要接受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托的鑒定。縣級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進行人身傷害法醫鑒定的,應當委托縣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初步鑒定,不得擅自進行;
2、受辦案單位委托,不得以個人名義委托法醫鑒定;
3.公安機關在委托法醫鑒定前,應當準備充分的鑒定材料,交法醫審查。受害方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檢驗報告、影像診斷資料等鑒定材料;
4.法醫應當對被鑒定人進行人身檢查,可以要求補充鑒定材料,並有義務確定鑒定時機。委托單位和被鑒定人應當配合司法鑒定;
5.對行動能力嚴重受限的鑒定人,辦案單位和法醫可以到鑒定人所在地進行人身檢查;
6、辦案單位或者案件當事人認為法醫鑒定人的結論或者意見不充分、不完整,發現新材料、回答新問題,辦案單位可以委托原法醫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
7.案件當事人認為司法鑒定人的結論或者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辦案單位申請委托上壹級公安機關的司法鑒定人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