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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政策解讀

金錢待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工資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晉升和加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註: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義務教育主要由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義務教育是“吃地方飯”,所以教師的平均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不是國家公務員。

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特殊教育教師享受特殊崗位津貼。在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受艱苦貧困地區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小學教師、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資助教師和具有中專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註:大部分考生認為特崗教師大多在“邊遠貧困地區”工作,導致“特崗補貼”與“邊遠貧困地區”的錯誤匹配,認為“特崗補貼”是給“特崗教師”的。但這裏的“特殊崗位”是指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即接收智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視力殘疾兒童的特殊學校的教師。

休閑治療社會公共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壹條規定,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遺址、革命紀念館(場所),應當對教師和學生給予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註:不同於其他法律單純給予學生優惠,該條不僅適用於學生,也適用於教師。

假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六條規定,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註:1985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將每年的9月10日定為教師節。不僅教師節的時間是可考的,開會的時間也是需要記憶準備的。

生活治療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建設、租賃和出售城鎮教師住房。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便利。

註:這裏提出的只是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利益和便利,比如有的學校在學校周邊建設教職工公寓,而不是直接為他們解決住房問題。

醫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醫療享受當地公務員同等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體檢,因地制宜安排教師休息。

醫療機構應當為當地教師就醫提供便利。

退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退休、退職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退休中小學教師的養老金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教師的工資浮動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獎勵《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由所在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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