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概況;
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成立於2014年4月。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福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主要職責規定的通知》(閩委[2014]6號),省機械設備局、省政府采購中心、省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省礦業權交易中心等4家機構, 被整合成立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是隸屬於省發改委的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副廳級。
為進壹步規範福建招標網的相關規定和工作內容,特制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主要包括總則、總則、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法律責任等相關內容,其中法律責任相關規定如下:
第五十壹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的,還應當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組成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
(3)詢價采購過程中與供應商的談判;
(四)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確定交易候選人的;
(五)泄露評審情況以及評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采購代理機構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且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3至6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五十二條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的,還應當處以罰款:
(壹)不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確定供應商的;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交易供應商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
(四)未按規定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
第五十四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不良行為名單,禁止在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壹)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二)成交後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十五條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的,還應當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接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泄露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明知自己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當傾向的;
(6)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標準審查交易。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的,取消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不得再次參與任何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有本辦法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違法行為之壹,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交易結果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未確定供應商的,終止本次采購活動,並依法重新開始采購活動;
(2)已確定供應商但采購合同未履行的,應當解除合同,從合格的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供應商。如果沒有合格的候選人進行交易,則應恢復采購活動;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和供應商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幹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單位負責人或者個人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違法幹預采購活動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福建招標網相關信息:
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
福建省政府采購招標網聯系方式:0591-83903256
福建省政府采購招標網傳真:0591-87553280
更多關於標書寫作和提高中標率的信息,點擊底部客服免費咨詢。